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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索沃独立的法理分析

http://www.CRNTT.com   2010-07-28 11:00:48  


7月22日,国际法院院长小和田恒在宣读咨询意见。
  中评社北京7月28日讯/上周四,海牙国际法庭裁定科索沃单方面宣布脱离塞尔维亚独立“并不违反国际法”,不但成为国际关系的争议案例,也开启了国家独立由“超主权单位”背书的危险先例。南方网前天登载沈旭辉文章“科索沃独立的法理分析”,内容如下:

  上周四,海牙国际法庭裁定科索沃单方面宣布脱离塞尔维亚独立“并不违反国际法”,不但成为国际关系的争议案例,也开启了国家独立由“超主权单位”背书的危险先例。然而,其目前判决的影响,还是局限在特定范畴内,因为法庭只是对若干国际法、联合国决议作出演绎,而没有触及最敏感的问题,也就是“民族自决”和“主权完整”之间谁高谁低;也没有像国际联盟于上世纪30年代那样,直接卷入现实政治。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高洪柱认为这判决是“个别例子”,虽然有托辞成分,毕竟其他个别例子也会接着找国际法庭,但科索沃案例确实不能直接被援引。我们可从下列依据加以分析:

  判决第一依据,首先是搞清楚国际法有没有禁止单方面宣布独立。答案,确实没有的。恰恰相反,假如个别地区被侵略,或管治者进行广泛违反人权的行为,这都是被接受的宣布独立之基准。不少国家宣布独立时,都是单方面行为,后来才得到原宗主国接受。科索沃独立的理据之一,就是当年南斯拉夫独裁者米洛舍维奇在境内进行种族清洗;而米洛舍维奇被同一国际法庭列为战犯,罪行正包括科索沃的种族暴行,虽然过程充满争议,但毕竟为科索沃独立得到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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