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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雪芹如果活着会不会被“跨市追捕”

http://www.CRNTT.com   2010-09-29 09:53:01  


 
  天涯舞文弄墨版主:

  如果是黄色小说,我们早删了

  天涯ID:天涯蓝药师,注册于2005年10月3日。他的小说《80后———睡在东莞》最早于2009年6月17日发表在天涯杂谈,2009年8月9日,他因“杂谈敏感词多,让药师无法忍受”转而把小说改名《在东莞》连载于天涯的文学板块“舞文弄墨”,迄今为止该小说的点击已经超过了两百万。

  “蜘蛛1”是舞文弄墨的首席版主,他说这小说也只能算文学作品而非色情出版物,“在东莞是文学作品,不是黄色小说。如果是黄色小说,我们也早就删除了。”

律师周泽:事关创作自由 需慎之又慎

  前日,针对东莞警方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拘网络小说《在东莞》作者元平一事,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周泽律师认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作为网络小说,《在东莞》应视为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是否有艺术价值,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因此,判断一件有色情内容的作品是否属于淫秽物品,需慎之又慎,毕竟事关创作自由、言论出版自由。

  同时,周泽表示,传播淫秽物品罪本身属于故意犯罪,需要取决于传播者对作品本身的认知,如果传播者根本不认为其传播的是淫秽物品,就很难说其有故意,从而缺乏主观故意。此外,小说虚构情节,是合理的。涉及具体地名和场所,如果不实,最多是侵害名誉权的问题,不能以传播淫秽物品罪相责。

*百度《在东莞》*

  网络小说《在东莞》,在新浪读书、天涯社区等网站都有转载。作者在天涯发表的帖子中写道:“《在东莞》以80后爱情、东莞桑拿、黄道生活为背景,幽默青春真实,写出一个不为人知的隐秘世界。”

*《在东莞》摘录*

  ★当东莞苍茫的夜色一次又一次雕刻住我们的流氓模样,请记住我们也曾清纯过。就在眨眼之前,狗日的大学里,我们都像三好学生一样潜伏着四年。

  ★我现在就有三个愿望:1、夏天一定要回湖南吃凉面;2、年底前下载10G的毛片;3、今年买车,成为一个有车阶级,然后开回到我的母校去追回我大学丢掉的女人。

  ★苏小箫走下楼梯,目无表情漫无所谓地踱向我身边。我大骂贱人,快点。她来了,挥一挥衣袖,带着一瓶红花油,在离我指尖50公分的距离里,我忘了疼痛。

  ★时间过得他妈的贼快,到了大三,我已经成功地成长为了寝室里黄色网站的活字典,最嚣张的时候,甚至可以绕过美萍反黄软件进入好几个熟悉的站点(这也是我大学唯一掌握的电脑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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