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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涉外事务VS参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 |
http://www.CRNTT.com 2010-11-16 08:31:54 |
北京对台湾方面参加非政府国际组织的的政策,按二零零六年由国台办编写的《中国台湾问题外事人员读本》所指,在一个中国前提下允许台湾参加一些非政府(民间)国际组织。对于一些非政府(民间)国际组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根据有关国际组织的性质、章程规定和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应组织同有关方面达成协议或谅解,在中国的全国性组织以中国的名义参加的情况下,台湾的相应组织可以作为中国的一个地区,以“中国台湾”或“中国台北”的名义加入或参加其活动。对台湾加入或参与该类组织及有关活动时,要谨防出现有违一个中国原则和台湾借机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情况。台湾机会不得作为国家会员,只能作为区会员,以“中国台湾”或“中国台北”某某组织或个人身份参加。如有关组织章程规定其成员只能由国家代表参加,或每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机构为其成员,则应由中国机构参加,不应同意台湾机构再参加。如规定一个国家只有一票表决权,台湾则不能享有表决权。如台湾已在某一国际组织,且其称谓和表决权等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中方暂不宜参加该组织。在一些国际组织的活动中,出现不符合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应立即向该组织有关方面提出交涉,力求予以纠正。 估计在“江平事件”中,中国电影代表团团长江平就是出于对这个政策的理解,而提出不准台湾代表团使用“台湾”二字。就此而言,胡锦涛的“通通气”,似是对此在民进党执政时期制定的政策底线,有放松的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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