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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偏爱”死缓?

http://www.CRNTT.com   2011-05-26 09:50:02  


  
三,真正的问题在死缓和死刑之间 
 
  无论从当初设立死缓,还是现在“偏爱”死缓,都是为了慎杀,但镇反时代的慎杀手段,与60年后的国情还适应吗?刑法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事实上,人都被抓到监狱里了,再“故意犯罪”的机会还有多大?所以实际上死缓相当于“22年有期徒刑”。把“22年有期徒刑”放到死刑里,这在逻辑上说不通,也无怪大多数人以为死缓就是“晚2年再杀”。

  死缓因为其“缓而不死”的现状成了一些罪该处死的犯罪分子的救命稻草。据一位权威的法学专家透露: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时间平均不到14.5年就可以假释,或减刑出狱;而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期间平均在12年左右,比数罪并罚近20年的罪犯实际执行期间还要短,这造成了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界限和区别不大,对严重暴力刑事犯罪处以相关刑罚的惩戒目标没有发挥出更为积极的作用,也影响到老百姓的安全感受和社会的稳定有序。例如大连黑社会老大邹显卫被判死缓后,通过各种手段弄了个保外就医,最后又造成血案,类似的案件也引起人们对刑罚制度的反思。

  在死缓和死刑之间,在失去生命和12年徒刑之间存在巨大的鸿沟,这是我们有待完善的地方。(2011-05-26 腾讯评论今日话题 原题:最高法为何“偏爱”死缓)

新闻链接:

最高法: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死缓

  2011年05月24日15:47人民网 李婧

  人民网北京5月24日电(记者 李婧)今天,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根据该报告,死刑复核工作已进入规范运行、稳定发展的阶段。人民法院将加强对死刑适用的指导,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努力使复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法律和人民的检验。

  报告显示,人民法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证据审查判断,确保证据确实、充分,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报告指出,人民法院将加强对死刑适用的指导,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努力使复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法律和人民的检验,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这一最基本的人权;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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