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焦点传真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中国废除死刑之路

http://www.CRNTT.com   2011-08-14 09:23:31  


 
建立死刑特赦制度 

  除了司法上限制死刑、立法上削减死刑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死刑的执行机构应该与宣判机构分离。如果死刑的宣判是一回事,执行是另一回事,就可以改变中国目前被判处死刑(不包括死缓)的就一律在短期内被执行死刑的局面,这对减少死刑实际执行数是有好处的。 

  事实上,刑罚判决和刑罚执行是两码事,前者属于司法权,后者属于行政权。中国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都是在法院宣判后,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监狱等机构)去执行的。但对于死刑,长期以来的的习惯是法院自己判决自己执行,这种体制导致死刑一经确定后,法院就7天内执行,这个太快,将来还是要把死刑执行权从法院拿出来,还给司法行政部门,这样可能更好一些,至少杀人不是那么快。同时死刑的执行期限也应该延长,比如由现在的7天延长为至少6个月。 

  中国目前的做法与一些保留死刑国家的做法显着不同,后者往往是在法院宣判死刑后,由司法部长来签署执行命令,如果命令没有下发,死刑不得执行。司法部长在签署死刑执行令之前,往往还有一个内部的审查程序。同时,法院在最后宣判某人死刑后,这些罪犯也还有一系列的救济措施,如特别上告、申请赦免等。 

  这里特别要提出中国应建立特赦制度的问题。根据《公约》的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该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中国已经签署该《公约》,并在为批准该《公约》做准备。鉴于中国短期内不可能废除死刑,因此需要在死刑案件中增设特别赦免程序,以满足《公约》的要求。死刑的特别赦免机关,不应该是最高院,因为死刑的核准权收回后,最高院有核准权,又有赦免权,可能会机制不顺,效果也不佳。根据一些国际上成功的经验做法,个案的特别赦免应该由国家主席直接决定并颁布特赦令,多案的特别赦免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后,再由国家主席以特赦令的形式颁布为宜。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