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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翻案风”背后

http://www.CRNTT.com   2011-08-16 10:26:45  


 
  但是法院这么做并不违反程序,只因被害人近亲权利在法律中也被忽视

  需要说明的是,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在法律中和被害人的地位是不一样的,被害人是“当事人”,但是被害人的近亲不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进行的工作中的第四项规定:“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结合该法第82条第(二)项,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无论是从字面意义上看还是运用相关方法解释,法院应当传唤的都是被害人而不是被害人的近亲。

  在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和赛锐案中,被害人的近亲都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所以他们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参加了一审。但是在二审中,他们都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这部分提出上诉。而不管是刑事诉讼法还是相关司法解释都确实没有规定法院必须要向被害人近亲送达开庭通知。即使参与庭审,被害人近亲也都只能旁听。

  所以,被害人的近亲没有能参与二审,甚至没有被通知庭审,确实也不是法院的问题。
 
被害人及近亲面临的四大司法困境 
 
  困境一:法律救济不畅,法律规定的权利都不清楚

  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然而被害人聘请律师则须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这也就意味着,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是得不到任何司法救济的,只能依靠自己的法律常识来行使权利。可是常识和专业知识毕竟是有相当差距的,这导致被害人权利行使的缺失。

  许多刑事案件被害人或者近亲经济状况很不好,但是他们没有被赋予法律援助的请求权。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有经济困难的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因此被害人并没有被赋予法律援助的请求权。

  再比如,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近亲有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权利,但是也有人因为没有被告知他有这样的权利,以至于久久没能提起相关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的告知责任也仅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综上,刑事案件被害人和近亲没有很好的司法救济途径,甚至很多时候白白丧失了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并且,很多被害人家境困难,他们没有钱去请律师,同时也没有得到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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