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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阳光法案在望

http://www.CRNTT.com   2011-12-27 10:53:24  


 
  澳门廉政公署的历史,比香港ICAC的历史晚了将近20年。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在香港ICAC打击贪污成效影响下,澳门社会各界不断要求成立肃贪机关,但直到1992年3月,“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才正式展开工作。1999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根据《基本法》第59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廉政专员对行政长官负责。 

  正是因为相关制度透明度不够,让澳门廉署比香港廉署缺乏社会参与。譬如,1998年立法会通过、2003年修改的《收益及财产利益的声明与公众监察》法律,又称《阳光法》,规定所有公务员须在入职90日内提交个人和配偶的财产报告给公署或终审法院。但这个《阳光法》,并没有把一切放在阳光下。官员申报的材料是以密封式信封呈交终审法院,任何人士包括终审法院也不能拆阅信封内容,而且官员只有就任和离任的时候需要申报,不需要随时更新。这样既不能让公众监督官员,也失去了申报的预警与防范的作用。 

  欧文龙案让澳门付出了惨痛学费,也成为立法改进的契机。目前的“阳光法案”,虽然将行政会成员与立法会议员排除在外而引发争议,但官员财产信息从官方内部掌握,到信息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仍然朝正确的方向进了一大步。虽然澳门的公共事务透明度尚不及香港;但经过多年取法香港和祖国大陆,比起回归之前公务员受贿成风的状况,回归之后已经是判若云泥。

  澳门的地方选举也带来了更多政治的透明。在澳门“阳光法案”争议过程中,可以看见,对于自己可以豁免而不需要申报财产,所有直选的立法会议员并不买账;不管是家财万贯的博彩家族女主人,还是需要业余到学校兼课的知识分子,他们是对这一“特权”反对最为强烈的群体。他们急于牺牲自己的财产隐私权,来换取选民更多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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