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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弘毅:宪政主义在台湾与香港的实践 | |
http://www.CRNTT.com 2012-02-26 08:50:17 |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台湾的宪政主义改革 台湾实施戒严,到了上世纪80年代,台湾当时的“总统”蒋经国已经决定在台湾进行政治改革。1986年3月蒋经国决定成立一个研究政治改革的小组,到了1986年9月反对国民党的一些人成立了民进党。在当时来说这个是违法的,台湾那时还是实行报禁党禁,还没有什么言论、出版、结社、示威游行等自由。蒋经国不对它进行打压或者监控,然后在1987年7月他就宣布结束从1944年5月以来实施的戒严。开放报禁党禁等等,放宽对结社自由、出版自由、游行示威、组织政党自由等等限制。所以台湾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有突然的自由化,就是公民权利。至少不受当局干预的自由方面得到非常大的逾越。 1998年1月蒋经国去世,由当时的“副总统”李登辉继任,他当上“总统”后就开始处理民主政治改革的问题。1990年李登辉当选,当时的“国民大会”(以下简称“国大”)里面的成员有850人左右。台湾的“宪法”根据1949年当时的中华民国约法规定的最高机构是“国大”,但是它不是一个立法机关,它只是选举“总统”,也有权利修改“宪法”。“国大”原来里有760余人,人是1947年、1948年在大陆选举出来的,一直做到1990年。其他人是在台湾地区选出来的,因为在蒋介石蒋经国执政的时候,他们也修改了这个临时条款,在台湾地区也会选出新的“国大”的代表,新的“立法院”的成员。 “国大”要不要改选,这700多人是不是可以一直做下去做到他们去世?当时这个问题就提交到法院大法官那里去了。1990年6月21日,大法官会议做出一个具有跨时代意义的解释,就是“第261号解释”,因为这次会上基本上取消了“第31号解释”(1949年国民党迁徙台湾,760名“立法委员”当中,有380余名随之前往台湾。该380余名“立法委员”的任期,原应于1951年5月届满,但是国民党当局为了政权合法性,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1号解释,让其380余名“立委”继续行使职权),它重新解释:现在的情况已经改变了,民意代表的定期改选,是反映民意、扩宽民主宪政的途径,为适应当前的形式,所有“中央民意机构”中的资深代表应该在1991年12月31日之前终止行使职权,以便进行选举;选出“中央民意机构”的所有成员,以确保“宪政体制”的运作。它说的“中央民意机构”包括“国大”、“立法院”、“监察院”。大法官会议通过这个解释,就是强制规定这些资深代表,这些做了几十年的代表,在1991年12月31日就要停止职权,重新在台湾选出一个全新的“国大”、“立法院”等等,而它的依据就是民主宪政的原则。“国大”这些资深代表最后也愿意同大法官会议合作,没有进行抗争,而是交出他们的职位。 1992年,新的“国大”就要“修宪”,把台湾政治体制重新构造“修宪”规定:到了1996年选举产生的“总统”之后,不再由“国大”来选举,是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选举,所谓“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就是台湾,台湾全体人民选举第三任“总统”。所以有人说1990年在台湾的“修宪”是一场宁静的革命,它没有暴力,没有流血。而且它实际上是一场持续的革命,因为它的政治体制经历了一种再造的过程,还包括1992年的第二次“修宪”,1994年的第三次“修宪”等另外几次“修宪”都是。但是1996年选出的第三次的“国大代表”,国民党已经不是占有四分之三的优势,所以1996年以后的“修宪”基本上是国民党同民进党通过谈判协商,达成共识的一种“修宪”,是一种共识政策。 其中还有一个风波,1999年的“修宪”及条款被大法官会议宣布为无效,这个在台湾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因为一个宪法法院有没有权去判断一个“修宪”本身是不是“违宪”,这个在现代宪法学里面是很重要的课题。印度的最高法院曾经在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判例来确立一个原则,就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架构是不可以通过一般的修宪程序来修改。德国1994年的基本法规定某一些非常重要的宪法里的规定是不可以修改的,所以现在宪法学已经发展出一种原则,关于民主选举的制度是不可以修改的。那么台湾的大法官接受了这些法理,宣布了1999年的“修宪”,由于程序上的瑕疵所以是无效的,这个是2000年3月的大法官会议的第4899号解释。这个解释以后国民党又重新进行“修宪”,2000年的第六次“修宪”基本上实现了原来的被大法官否定的一些内容。最后一次,2005年的“修宪”(第七次修宪),这次“修宪”是非常重大的改变。这次“修宪”有趣的是由“国大”来通过这个“修宪”来废除“国大”,就是“国民会议”通过“修宪”自己废除自己,所以以后就是现在的台湾已经没有“国大”这个机构,所有原来“国大”的权利一方面交给全体的台湾人民,一方面交给“立法院”。所以以后的“修宪”不是由“国大”来做了。以后如果要“修宪”的话由立法院四分之三的成员提出“宪法”受请案,然后以全民公投的形式来投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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