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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的“下黄片被拘” | |
http://www.CRNTT.com 2012-06-18 14:55:56 |
“下黄片被拘”并不多见,但之前也有过一些案例,几乎每次都是走了“警方处罚——媒体报道——撤销处罚”的路径。这一次看起来也没有不同。 然而仔细探究事件的前因后果,又发现没那么简单—— 腾讯评论今日话题今天登载专题文章《蹊跷的“下黄片被拘”》: 如果仅是“下黄片被拘”,事情就不复杂 法律禁止传播黄片,但不禁止获取和观看 对顾某(微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顾某因使用计算机在互联网复制淫秽影片到自己电脑上供本人观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被处拘留15日、罚款3000元。 《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内容为: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见其中确有不得复制淫秽物品的字眼。然而理解法条的意思,不能断章取义。整个六十八条显然是针对“传播淫秽物品”设置的条款,该条款前半段针对实体传播,后半段针对虚拟传播,这里的“复制”只是和“制作、运输、出售、出租”并列、作为实体传播的一个环节出现在条款里,根本不是指网络上的下载动作。 或许处罚顾某的何舰(微博)等警官也知道“传播”才是违法。据顾某介绍:警方一开始也是询问传没传到网上过,“一直想弄个传播的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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