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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修改提名条例重走人头党员老路? | |
http://www.CRNTT.com 2012-06-27 08:51:59 |
有消息说,这次民进党“全代会”,虽然是换届的“全代会”,但任务却相对单纯,除了是选出新一届中执委和中常委之外,就是将会因应二零一四年年底举行的“七合一”选举,修改《公职候选人提名条例》。而修例的方向,则极有可能是摒弃近年来所使用的“全民调”方式,恢复早期的党员初选投票方式。也就是说,将会来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兜一个三百六十度的大圆圈,回到民进党创党初期的原点。 政党采用何种方式提名候选人,不但将会影响选举的成败,而且还是反映党内民主程度及处理党内冲突机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指标。而民进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的第三届第一次“临全会”制定《公职人员提名条例》以来,几乎是每次“全代会”或“临全会”都要对这个《提名条例》进行修订,一共进行了十九次修订。而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民进党第三届第二十次中常会制定了《公职候选人提名条例施行细则》至今,更是修订了二十七次,平均每年修订超过一次,最经典一次修订是去年二月十六日。因而民进党的公职候选人提名制度是一个动态的制度,其提名方式也经历过干部评鉴、党员初选、公民投票、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当然,这些形式也不是单一实施,而是往往以“复式”亦即多种形式结合进行。 现行的民进党《公职候选人提名条例》第三条规定,公职候选人分下列五类办理提名:第一类:“总统”、“副总统”;第二类:“立法委员”;第三类:直辖市长、直辖市及准直辖市市议员、县市长。这三类公职候选人的提名作业,由中央党部办理。第四类:县市议员、乡镇市长。其中“副总统”候选人由获得提名的“总统”候选人指定。而直辖市及准直辖市市议员的提名名额,应经所属市党部的建议。中执会如不接受其建议,须由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议决。第四类:县市议员、乡镇市长;第五类:乡镇市民代表、村里长。由县市党部办理。县市议员提名名额,应呈送中央党部核备,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议决,得不予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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