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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车牌的隐喻

http://www.CRNTT.com   2012-07-25 10:56:09  


 
  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车牌作出种种违反《行政许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举措,在我看来,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混淆了财产和福利的区别。在现代社会,财产的取得并不需要额外的资格,而福利的获得往往是和特定的身份联系在一起,而这些身份限定则是由政府规定。

  那么,哪些是财产,哪些是福利?一般而言,个人能够通过货币在市场上购买的产品就是属于个人的财产,小到铅笔、大到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都是属于财产之列。而福利则是源自现代社会中国家对社会特定群体的照顾,是以个体满足特定资格为前提:如低收入者每月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阶层获得的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财产和福利最大的一个区别就是,财产的获得是以个人的货币支出为前提,而福利则是属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

  那么,车牌到底是属于财产还是福利?从前面的论述可知,车牌只是汽车的所有权凭证,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换句话说,如果汽车是属于个人通过市场购买获得的财产,那么有关机构就不得对车牌的获得设置任何限制;如果汽车是通过政府公帑购买获得,那么该车牌就不是属于任何个人的财产。不过即便是属于公车,需要限制的也不是车牌,而应该是购买公车的行为本身。

  如果这个解释成立,那就意味着现在那些对车牌施行限制的行为都不合法,对车牌的限制实际上就意味着政府对个体财产处分行为的限制:政府不能对个人每天吃喝拉撒作出规定,为何却能够禁止个人购买小汽车的规定?目前种种针对车牌的限制,实际上是把车牌等同于由政府支配的福利。

  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这个规定实际上对拥有汽车牌照作了如下限定:一是能够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的只能是本市的居民,二是每人名下只能够拥有一辆汽车,三是需要有驾驶证。前面已经指出,牌照只是汽车的所有权凭证,对汽车牌照的限定,实际上就意味着对购买汽车的限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车的登记只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而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但是在那些实施了车牌限制的城市,车牌成为了获得财产的前提,两种的逻辑已经完全颠倒。

  目前针对汽车牌照所设定的种种限制,都是地方政府在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这一宗旨下的行政行为。但是从目前的实施效果来看,这些行为的效果乏善可陈,既无法解决城市交通拥堵,又在实践中导致了各种身份歧视,将原本属于市场调节的财产行为异化成为行政支配的福利。更为重要的是,此种限制一旦被各地政府效仿,那就意味着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大:既然它可以针对汽车牌照设定种种限制,是不是在今后还可以对各个汽车制造商的销售数量进行限制,进而可以对每个个体的财产收入作出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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