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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历史:国民政府怎因应损害主权的苏日中立条约

http://www.CRNTT.com   2012-09-16 09:19:55  


 
  大日本帝国及苏维埃联邦为巩固两国间和平及友好关系之希望,决定缔结中立条约,协定如下:第一条,缔约国双方保证维持相互间之和平与友好邦交,互相尊重对方领土完整与神圣不可侵犯性。第二条,倘缔约国之一方成为一个或数个第三国敌对行动之对象时,则缔约国之他方,在冲突期间,即应始终遵守中立。第三条,现行条约自缔约国双方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定为五年,在期满前一年倘缔约双方均未宣告废弃本约,则有效期限自动再行延长五年。第四条,现行条约当从速呈请批准。批准证件当从速在东京交换。

  同时发表下述宣言:苏日双方政府为保证两国和平与邦交起见,兹特郑重宣言,苏联誓当尊重“满洲国”之领土完整与神圣不可侵犯性,日本誓当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之领土完整与神圣不可侵犯性。

  蒋介石得知条约内容后,对苏联的做法倍觉失望,也相当不满。其在13日的日记中称:“俄倭在莫斯科十四时签订中立友好条约,闻其内容有互认满蒙、伪领土完整之条,此俄损人利己必有之惯技,自在意中。如果属实,于我实质上并无所[ ](此字缺损),然形式上倭国乃得一时之优胜,此为俄国信义与国际上之最大损失,而非我之害也。”翌日,蒋又愤恨地觉得:“苏俄外交方针,渐渐显白矣!其偏袒侵略国,反对英美,且诱引日寇,使加入彼之集团,左日右德,辅助其称霸欧亚两洲之企图;其素所自诩扶助民族独立之口号,至是乃完全放弃而不提矣。”这使蒋感到深受刺激:“俄倭协定,在事实上明知不能为害我抗战于毫末,但精神上之刺激不可名状。此二星期来中心沉闷悲惧,不知所自,孰知即为此。”(《蒋介石日记》,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院档案馆藏)

  14日晨,国民党举行中央常会,讨论达三个小时,“多数意见仍主我方应避免以刺激性之言论刺激苏联,惟对满蒙事不能不从法理上作一声明。”14日中午,蒋介石约程潜、白崇禧、张治中、贺耀祖、刘斐、卫立煌、顾祝同、熊式辉、徐永昌等午餐,“研究苏日新协定之动机与将来”。徐永昌判断:“苏日新约,在日是夙愿,在苏是十之六为德所迫(苏并不十分相信德能对苏开战,但亦不妨作一种对德双关的表示,即也示威也助德),十之四是先拉住日本,俾便今后行动格外自如,且多少有助于中共。”至于苏联对华政策暂时不会改变:“最近之将来,苏必仍照过去之援华政策继续履行(待必要时将移此种物资援中共,仍号称援华,其时期则视国际环境与我之前途情形而定),目前则仅增长倭寇勇气与侥幸心。”蒋介石判断:“德国战略常重于政略,今夏必对苏作战,占领莫斯科以西地带,压迫其退到乌拉山以东,英更无如德何。”蒋这个判断是正确的。

  当日,国民政府外交部发表声明,未对条约本身多作评论,但对所附损害中国主权的宣言表示决不承认:“查东北四省及外蒙之为中华民国之一部,而为中华民国之领土,无待赘言,中国政府与人民,对于第三国间所为妨害中国领土与行政完整之任何约定,决不能承认。并郑重声明,苏日两国公布之共同宣言,对于中国绝对无效。”4月14日,国民政府军委会政治部也向各宣传机关和报纸发出《苏日中立条约宣传要点代电》,要求各宣传机关及言论界评论条约时,只可“根据外交部之声明及左列事实,表示惋惜与不满之意”,包括三点:1 .该约违反了1937年8月21日《中苏互不侵犯条约》有关规定;2.根据苏联“立国之精神”,以及苏联屡次发表之外交政策声明,苏联有不在法理上及事实上承认伪满洲国之义务;3.该约违反了1924年5月31日中苏协定关于尊重与承认“外蒙为完全中华民国之一部分”的规定。并指示“一切评论此事之文字,对苏应力避攻击口吻,以免损伤苏联之感情,造成反苏之印象,且不必连篇累牍评述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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