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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传志为什么害怕?

http://www.CRNTT.com   2012-11-14 12:05:42  


 
  现代社会由于观念和利益的多元,何为良法在不同群体中有着不一致的评价。但是大致来看,有两点是可以肯定的:从内容上看,一部好法律应当是尽可能限制公权力而保护私权;而从形式上而言,好法律所列明的权利应当是可以救济的,而非只是一个宣誓性的口号。

  尽管在宪法中我们已经列明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是在现实中,合法的私有财产遭受侵害的现象却并不少见。为何私权遭受侵害后却会遭遇无处救济的境地?《宪法》、三大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均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实际运作过程中,公权力对司法审判权的干涉已经成为矛盾的焦点。回头看重庆“打黑”,尽管民间对其有多重希望,但是最后的结果却表明,一旦司法程序不受尊重,一旦司法机构不能根据法律独立办案,“打黑”就会变味,甚至走向自己的反面。

  法治不彰,个人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无法获得救济,就会严重地影响了人们对未来的合理预期,人和组织的行为会变得极为短视,很少有人会花大精力去考虑那些长久的事项。理性的选择就是尽可能地将未来利益折现:先富起来的阶层移民海外;产业界大佬醉心于金融投资;官员将家属移走他乡……尽管我们说移民和投资都是个人选择,但是一旦富有阶层普遍倾向移民,资本从制造业蜂拥转向金融业,就成了整个社会的行为短期化的表征。这将使社会合作难以为继。

  30多年前的中国可谓“一穷二白”,改革的阻碍主要来自陈旧的意识形态而非既得利益群体;而现在,人们对改革的主要担心是既得利益群体扭曲公共政策,是既得利益群体把持法律的解释与实施,是私权得不到保障,而法律程序被公权力所扭曲。与30多年前相比,改革的目标、动力和路径,都到了需要重新思考的关键时刻。对中国这样的大国而言,世上没有现成的道路,往前走的唯一凭靠,就是法治。一个法治的社会,往往没有革命的酣畅淋漓。唯其如此,柳传志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变得前所未有的重要。

  作者傅蔚冈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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