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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不应成高薪者变相福利

http://www.CRNTT.com   2012-11-28 11:16:02  


 
  ■ 住房公积金到底是什么政策

  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公积金的设计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从而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公积金缴存额相差数十倍缘于分配不公

  乍看起来,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由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而够成,和养老金等涉及财政资金不同,似乎缴存多与少,和外人并不相干。但是,只要我们细加探究就不难发现,“公积金相差数十倍”其实是分配不公的产物,而其又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分配不公的程度,因此,“公积金相差数十倍”和大众息息相关,这样的状况亟需改变。

  不难看到,外界长久以来持续关注的公职人员、国企职工的收入问题,其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恰恰存在可资质疑的地方。一方面收入不菲,另一方面又将不菲收入作为基点,再度获取“单位”的高额公积金缴存额,这就凸显了不公的现实和制度的缺陷——对于吃财政饭、吃国有饭的行业来说,其薪资和公积金缴存额,需要顾及分配的合理性,可以围绕全体职工的水平上下浮动若干,但绝不能单边超越全体职工的水平且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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