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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12日“行政院长”江宜桦回答质询时表示,两岸办事处并非“领事馆”。(资料图) |
中评社北京3月30日讯/澳门新华澳报今天登载富权的评论文章《办事处确有保障便利必要惟非领事关系》,就两岸互设办事处所遇到的技术障碍之一,即办事机构处舍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和便利问题,分析评说如下:
两岸互设办事处所遇到的技术障碍,除了是本周二所谈到的核发证件可能会造成“国与国关系”之外,还有一个是办事机构的处舍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和便利的问题。台湾方面有此要求,是很正常的事情。尤其是发生了台湾驻美国密苏里州堪萨斯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长刘姗姗,因涉嫌合约欺诈而被美国联邦调查局拘留的事件,因为美国官方发给“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或是各“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的是“E-1条约商人签证”,驻美台湾代表享有的豁免或特权并非来自他们的签证身分,而是根据一九八零年台美签署的《特权免税暨豁免协定》,在此协定下,刘姗姗的豁免权仅限于执行许可的职务范围之内,这主要是因为“中华民国”不是被美国认可的“主权国家”,提出这个诉求也就也就更形迫切。
正因为海峡两岸并非是“国与国关系”,当然也就不适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国际公约,因而使得台湾方面担心,其派驻大陆地区的办事机构,无论是办公所处、宿舍,还是工作人员,都难以得到安全保障,也无法享受必要的便利。对此,相信大陆方面是理解的,并估计有可能也能满足其部份要求,但又担心台湾方面“得寸进尺”,提出“外交特权”的要求,那就将会在实质上形成“国与国关系”。实际上,“陆委会”主委王郁琦本周二在接受中央社专访时,就一方面强调根据根据“宪法”,两岸之间并非“国与国的关系”,办事机构应避免形成此一印象,因而海基会在大陆的办事机构和“外交部驻外使馆”完全不同,是由“陆委会”主管的海基会辖下的单位;但另一方面却又希望办事机构具备类似“签证”、“领事”、司法豁免等功能,享有身份保障及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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