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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建立两岸共同保钓论述制高点

http://www.CRNTT.com   2013-05-13 00:37:45  


 
      1945-1952年期间的争议点:国际条约效力是否包括钓鱼台列屿

  1943年11月26日“中华民国”、美国、与英国共同发布的“开罗宣言”(Cairo Declaration)中,亦明定“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对于中国来说,此一宣言在钓鱼台列屿归属问题上的意义在于:由于钓鱼台列屿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因此应该归还“中华民国”。

  1945年7月26日“中华民国”、美国、英国、与苏联等同盟国共同发布的《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第八条称:“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它小岛之内”。这一公告的法律意义在于:日本的主权仅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等四个本岛,只要做为当事国的“中华民国”,不同意日本的主权可以包括钓鱼台列屿及琉球,日本的领土主权即不能包括上述地区。

  该公告所称的“吾人所决定”的“吾人”是指参与《波茨坦公告》的中、美、英、苏四个参与国,这四个国家没有一个国家可以自行决定日本的领土可以包括哪些“其它小岛”,而必须由四个国家共同同意才算数。“中华民国”政府迄今从未同意日本的领土包括钓鱼台列屿与琉球,因此,依照《波茨坦公告》,日本据有钓鱼台列屿及琉球迄今,是违反《波茨坦公告》的。另外,由于日本是将钓鱼台与琉球连结在一起,因为如果日本没有拥有琉球的法理主权,自然也就没有钓鱼台列屿的主权。

  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向盟军统帅无条件投降所签署的“日本降伏文书”中亦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有的学者认为《波茨坦公告》只是“公告”,不见得有国际法的效力。我们暂不讨论这个问题,不过从日本在降伏书中明确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而《波茨坦公告》又提及将遵守《开罗宣言》,因此,就法理来说,《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的内容均为日本所同意,因此日本也必须遵守其内容的相关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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