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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案不应忽略性贿赂

http://www.CRNTT.com   2013-06-13 10:47:52  


 
相关链接:刘志军受审 未涉及接受性贿赂

  新京报 张媛 张玉学2013-06-11 03:54

  ■ “刘志军受审 承认受贿滥用职权”追踪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 张玉学)6月9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刘志军的辩护人钱列阳称,无论是案卷还是庭审,均未涉及刘志军接受性贿赂的内容,检方也未对此提出指控。

  庭审时,检方指控刘志军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受贿数额6460余万元(本报昨日报道)。

  刘志军嫖宿女商人出资

  在刘志军案中,山西女商人丁羽心(又名丁书苗,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行贿罪被另案处理)是关键人物。她曾是北京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1997年与刘志军相识,后关系密切。

  检方指控,刘志军在2004年至2011年,主要通过铁路项目、获取铁路车皮计划等方式,帮助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利39.76亿元。刘志军的上述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

  2012年5月,有关部门在对刘志军问题调查情况通报中称,丁羽心以金钱开路,处心积虑满足刘的权欲、色欲。刘志军在2003年至2009年间,先后在豪华酒店、高消费娱乐场所与丁羽心出资安排的多名女性嫖宿。

  材料证实,刘志军接受相关部门调查时交代:“我全力帮助丁羽心做大做强,就是要把丁的企业打造成自己仕途的经济基础,让丁羽心在我需要时,到处奔走,用钱铺路,大把花钱,满足我的私欲”。

  刘志军在检查中也写道:“随着职务的不断提升,权力不断增大,自己的私欲——官欲、贪欲、色欲、功名欲越来越膨胀,严重违纪违法”。

  律师称刑法无“性贿赂”

  针对有关部门通报的丁羽心出资安排刘志军与多名女性嫖宿内容,刘志军的辩护人钱列阳称,无论是案卷还是庭审,均未涉及刘志军接受性贿赂,“也未涉及女人问题”。检方指控的内容仅限于金钱和财产利益,未对此提出指控。

  “我认可现实生活中性贿赂确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并不存在刑法上的性贿赂概念。”钱列阳说。

■ 说法

  律师:“性贿赂”面临取证难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认为,在过去将近十年间,实务界、学界一直针对性贿赂问题是否入刑存在争议,一方面是个别官员生活腐化问题确实严重,相比于财产贪污,官员“性贪”屡见不鲜。但另一方面,传统观念上,性贿赂被列入道德层面,属于违纪行为。如果性贿赂一旦纳入刑事法律范畴,必然面临取证难题。

  易胜华介绍,法院在审理涉嫌强奸的刑事案件时,只着重审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对于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会很详细地描述。审理性贿赂案件则大不相同,涉案过程牵扯到二人发生性行为本身的时间、地点、次数、是否有利益约定。“从中国传统文化上,性行为本身就难以启齿,如果放在严肃的法庭上举证、质证并接受调查,本身就存在难度。如果双方确系或反咬说是‘你情我愿发生性行为’,又该如何界定”?

  易胜华称,在刘志军一案中,丁羽心作为谋求利益者,本人并没有与刘志军发生关系,相反是把几个不同女性作为一种物品献给了刘志军。从法律上,丁羽心和几个女性属于何种关系、几个女性算不算刑法上的被害人,都将面临难题——这些也是长年以来性贿赂没有入刑的关键所在,这还有待于侦查技术等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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