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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形式到内容都向“WTO” 范式靠拢?

http://www.CRNTT.com   2013-06-23 10:12:55  


 
  因此,在陈德铭和林中森签署《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之前,海峡两会正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就已经进行了较长时间的会谈。当然,两会领导人也必然会担当领导及指导的角色。在这方面,陈德铭可说是驾轻就熟,挥洒自如。因为他在商务部长任内,就不但主导了海峡两岸“ECFA”的协商,而且也曾多次领导内地与香港、澳门两特区“CEPA”的补充性协议的商谈工作,更是直接参与中国与“WTO”其他会员体的贸易纠纷,包括“反倾销”等议题的谈判,因而是轻车熟路。正因为他对“WTO”的规则了然于胸,因而在心这个《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中,就可看到“WTO”的影子甚浓,甚至是使用了“WTO”范式,以协议所规范的范畴单独命名,而不像是内地与港澳的同类协议那样,作为“CEPA”的“补充协议”,因而《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之更趋近“WTO”模式。

  其原因,除了是如同上述那样,陈德铭是“WTO”专家之外,可能还有以下两个原因:其一是寻求与国际惯例接轨,正规化地采用“WTO”规则及范式,以符合“WTO”的规定。其二是尽量满足台湾方面的“对等”诉求,体现两岸间的类似自由贸易协议是对等的,而摒弃内地与港澳“CEPA”及其多个”补充协议”那样,虽然也是类似自由贸易协议,但却又突显了“一国两制”,亦即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性质。由此,在“ECPA”中,几乎是中央(内地)单方向港澳开放,而海峡两会的“EPFA”则呈现一定程度的双向开放,尽管是大陆向台湾“让利”较多,但仍不像“CEPA”那样,是单向全部“让利”,以体现中央对特区的关怀。而两岸“ECFA”则是互惠开放,以避免台湾居民产生“矮化台湾”或“将台湾港澳化”的感觉。实际上,就以《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为例,大陆对台开放共八十项,而台湾也对大陆开放共六十四项,尽管有着“让利”的痕迹,但也不是像“CEPA”那样“一边倒”。

  倘是按照“WTO”的自由贸易协议范式,“ECFA”的后续性协议,除了《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之外,还应有《两岸农业协议》、《两岸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两岸非关税措施协议》、《两岸贸易救济措施协议》、《两岸政府采购协议》、《两岸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两岸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两岸知识产权协议》、《两岸反倾销协议》、《两岸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等。相信,倘真的是如此,台湾方面倒是乐见其成的,因为可以藉此抬升自己的地位。尤其是《政府采购协议》,凸显了自己与大陆虽然不是“国与国关系”,但却是“互不承认主权,互不否定治权”的对等政治实体关系。尽管这些协议中,将会在文字表述上会作出一些技术性的调适,但只要能够将台湾凸显为与大陆对等的地位,也就无妨。而将会列入海峡两会第十次领导人会谈的“两会互设办事机构”议题,就是具有这样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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