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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鸽申请公开审理李天一案 法理情皆不合

http://www.CRNTT.com   2013-07-29 11:29:05  


 
链接1:梦鸽申请公开审理李某等人涉强奸案 落款用艺名 

  2013年07月29日 06:57:17 来源: 新京报 

  昨日下午,梦鸽家法律顾问兰和律师在微博、微信上发布了梦鸽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上使用了被告的全名。

  昨日下午,梦鸽家法律顾问兰和律师在微博、微信上发布了梦鸽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书,申请法院公开审理李某涉强奸案。

  申请书中说,为了使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审理,还原事实真相,作为被告人李某的监护人,现恳请公开审理,让案件所有证据、事实和办案经过透明公开,切实接受法律、公众和舆论检阅。

  近日,兰和律师一直预告将发布爆炸性消息。他在昨日下午表示,“近日,梦鸽将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审理李某案,让事实、证据和办案过程一律公开化,接受全社会监督,去除神秘感,消除公众对其家庭和司法的双重误会。一切让事实和证据开口说话”。

  由于昨日是周末,记者未能获得海淀法院的意见。

  此外,申请书还披露了被告人全名。对此,记者多次拨打兰和电话均无人接听。此前在兰和的声明中也一再使用李某本人真实姓名,兰和的解释是此案已经人尽皆知,再强调“李某”已经欲盖弥彰。

  ■ 观点

  1 是否公开审理 李家说了不算

  对此,本案被害人律师田参军表示,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本案中不止李某一个未成年人,此外本案存在性侵犯属于涉及隐私案件,从保护被害人杨女士角度考虑也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不公开审理范围,相信李家的申请不会得到法院准许。

  今年新刑诉法实施后,最高法重新明确司法解释,即开庭时被告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所在学校可派代表到场。

  2 落款用艺名 申请书无效

  这份申请书主文全是打印体,只是落款处为手写体的“梦鸽”二字,这一点也引发一些质疑。

  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人员毛立新认为,从过去公开的报道看,“梦鸽”只是李某监护人本人的艺名,如果其没有在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军官证上变更姓名,那么这份声明就无效。

  毛立新说,这一点虽然刑事诉讼法等并无具体规定,但在票据法上早有明文规定必须签署“本名”,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因此在所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签名必须用本名,即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否则即视为无效。

  3 申请公开审理 被指“打悲情牌”

  专门研究法律职业伦理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许身健认为,李家既然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作为家庭法律顾问,从律师的角度不可能不知道法律上对能否公开审理的明确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坚持公开向媒体披露申请书,从实体上、从程序上对于法院审判意义不大,更多地还是借助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声,试图打出悲情牌证明李家不畏惧审判,甚至是希望借此呼吁关注所谓的“内情”。(记者张媛)

敛接2:代理律师爆李天一自述内容:被同伙劝说开房嫖娼

  2013年07月26日09:38来源:新华网 作者:易东莹 

  李天一等五人涉嫌轮奸案尚未开庭审理,涉及此案的多位律师已轮番发言。昨日,五名嫌疑人之一的代理律师李在珂接受媒体访问时指“李某某自以为天下功夫第一,所以在社会上遇到矛盾总喜欢动粗。”并提供案情诸多细节。一位知情人士向媒体爆料,称李天一在之前的自述中,曾有不利于另一位嫌疑人的言论:李天一称当晚是经同案嫌疑人魏某劝说才去开房,并在性关系结束后由魏某给了受害人杨女士1500元,自己给了500元。据悉,五位嫌疑人各请有律师,律师各为其主,李在珂律师此时的言论引发关注。旋即,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对李在珂言论真实性提出质疑,直指“李在珂擅自发布所谓细节,极端不负责任。”

  李天一自述:车开到李家地库 经魏某劝说去开房

  按照之前媒体的说法,李天一等五人是在酒吧饮酒后,将醉酒杨女士带去开房并实施轮奸。

  但据知情人透露,李天一在之前的自述中却给出不同说法:当晚,一行人离开酒吧后,并未直接开房,而是到了位于北京海淀区远大路的金鼎轩吃夜宵,期间他们还跟邻桌发生冲突。后来离开金鼎轩,开车到了李家地库。李某某自称原本不想去(开房)了,但是被同案嫌疑人的魏某劝说,将自己的车停在地库,坐魏某的车去了酒店开房。李天一还提到:发生性关系以后,自己给了杨女士500块,魏某给了1500块。

  同案嫌疑人律师李在珂:李某某自认天下功夫第一

  据悉,该案将于近期开庭。随着开庭日期临近,今天有媒体刊登题为《李某某同案犯律师:李某某自认武功第一 打受害者不为强奸》的报道。

  报道称,李在珂表示,“有视频证据显示:受害人在醉酒情况下,被酒吧经理搀扶进李某某等涉案人员车辆。而在此前,李某某等五人已与酒吧经理商量好‘小姐出台价格’。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强迫卖淫罪’,酒吧经理为犯罪主体。”

  报道中还提到,李在柯称“李某某因家教不严,又练过几天跆拳道,自以为天下功夫第一,所以在社会上遇到矛盾总喜欢动粗(前有先例)。所以在‘性交易’过程中,杨女士因某种行为惹怒了李某某,导致他大打出手。但他打人并不是为了强奸受害人,可是警察在问询时他们承认动手打人,所以这个案子就按照强奸罪定性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李家法律顾问:李在珂言论不负责任

  李某某打人事实存疑在李在珂公布详细案情之后,媒体给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发去短信,兰和听闻了消息以后,发出声明,质疑李在珂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还指出“李在珂擅自发布所谓细节,极端不负责任”。

  兰和表示,作为李家法律顾问,此案有关李家的信息只有一个发布渠道。李在珂作为同案犯的代理律师,不可能会见到李某,他公布的所谓案件详细信息真实性存疑。

  对于李在珂所提供“李某在酒店打人”的情节,兰和表示,“目前法院并没有做出司法判定,是否存在打人事实尚存疑问,在这种情况下,李在珂擅自发布所谓细节,是极端不负责任的。”

  第三方律师:当事人或辩护律师攻击其他人不会影响法院量刑

  媒体连线第三方律师戚连峰律师进行解读。对于李某某的自述与李在珂律师的说法,戚连峰表示,“这个案件被告人一共有五个,每一个被告人在面临将要受到法律处罚的时候肯定都是最大限度地去让自己承担最小的法律责任。辩护律师也是一样,希望采取一切方法尽可能地使自己的当事人承担最小的法律责任。这符合每个人的正常的心理取向,这种做法也是符合社会常理的。”戚连峰还提到:“法院会对涉及每一个人的事实进行审理,然后再综合全案事实,根据法律来做出决定。某个当事人或者某个辩护律师攻击其他同案嫌疑人,并不会影响法院量刑轻重。最终还是要让法院来决定。法院审理一定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有充分的证据,不管舆论在说什么。所以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原则上来讲是不应该受到舆论影响的。”

  另据法制晚报7月26日报道,上午,杨女士的律师田参军称,对于案情不再作回应,“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涉及个人隐私等的案件在未出判决前律师应对案情保密”。

  针对有媒体再次曝出“强迫卖淫说”,田参军确认,“杨女士在案发前就是有正当工作的,据我了解,她确系北京某公司职员。该公司在杨女士入职之际,就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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