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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集体招嫖门”猫腻有几多 | |
http://www.CRNTT.com 2013-08-05 10:43:23 |
所以,对“招嫖门”的追问与反思不只是提加强监督那么简单 白纸黑字的“监督”非常之庞杂,可是收效并不如预期,有时更沦为摆设 有人认为就算法官真嫖娼,也只是一个私德问题,这当然是误读。别说嫖娼,就算出入娱乐场所,于法官这个身份也是不被允许的。最高法的《法官行为规范》就明确,“(法官)约束业外言行,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自觉维护法官形象。”这是因为,法官要判别是非、伸张公道、主持正义,如果自已行为不端正,如何判别他人的是非曲直呢?所以,法官的道德水准应该是高于常人的。由此可以看出,就算是“业外活动”等细节,我国都有所规定。另外,最高法的“五条禁令”也指出,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此次“嫖娼门”中的法官涉嫌违反了“五条禁令”。 在实践中,从宪法到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再到各种的红头文件,监督法官的规定非常多。而能对具体的一线判案法官施加压力的人也很多——人大的个案监督、检察院的专职监督、上级法院的工作监督、院领导的签发监督、审监庭的同事监督等重重存在。可问题是,监督权不仅仅是可能形同虚设,还容易被滥用为干涉司法的工具,这时候越多的监督反而造成的问题就越多。所以,要防止法官“招嫖”这样的事情,并不是说声加强监督那么简单。 层级较高的法官比较容易发生“司法腐败”的问题就在于他们能够用行政体系的那套权力理论来影响、干涉司法。这也就是本案的源头可能存在的问题——下级法院的法官可能受到了上级法院法官的“行政压力”而无法“独立地审案”。 这样一种“权力的干涉”又会让窝案更容易出现。所以,一切都关键还是在法院行政化带来的“裁判权缩水,司法不够独立”上。要解决问题还是要从此处入手。(参考:刘练军《法官腐败及其控制》) 关键还是在于让法官只对法律负责,让法官队伍“严进”,让审理活动公开 让法官只对法律负责,而不是对上级或者对各种各样的关系负责。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凡是法治建设较为成熟的国家都会特别注意这一点。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官监督少,会乱来:首先,国外的普遍经验是法官选拔门槛高、入门难,法官都是经过层层选拨而来的,属于法律人中的精英,其职业能力和职业伦理几无瑕疵,更遑论存有缺陷,同时,法官的薪资和社会地位都比较高,他们确实犯不着知法犯法。其二,法官的所有裁判行为都是公开的,其判决文书的说理释法程度如何,事后要经受上级法院及社会各界的审查与检阅,他们枉法裁判的空间相当有限,堪称小如针孔。其三,法官如果真的存在枉法裁判等违法失职行为,那必将面临着被弹劾,甚至被司法起诉的命运。除却这三点,诸如“陪审员”这样的制度,也可能在司法活动中对法官权力有很好制约。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在做类似的尝试。 所以,尽管看起来我国法官的腐败案件发生率并不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高,可是比起国外发指先进国家的同侪们就高多了。而能够学习的经验实在不少。 结语 有句法律名言是,“法律是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这是对法律权威、法官地位的高度赞美。如果法官陷入“集体招嫖“这样的丑闻,又让人如何对这种权威和地位信服呢?这当然就不是私德、公德又或者纪律问题那么简单。(来源:腾讯评论今日话题2013-08-05 第251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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