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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互设机构协议或将步服贸协议后尘 | |
http://www.CRNTT.com 2013-08-31 08:45:19 |
然而,就算是海峡两会都取得共识,甚至是签署了协议,也不等于是大功告成,因为两岸对此类协议的后续法律处理,又存在着差异。在大陆方面,海协会能够接受并签署的协议文本,其实都是已经经过高层审议核准,签署后就可付诸执行;没有还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这么一回事。而台湾方面则不同,《两岸贸易服务协议》签署后,还须经“立法院”审议,就是一个典例。何况,两会互设办事机构的法律认可程序,还将会比《两岸贸易服务协议》严苛得多。实际上,《两岸贸易服务协议》尚只是需要经过“立法院”审议,倘有与现行法律有抵触的条文,还须修订法律予以适应,但无须另行专门立法;但尚且闹到民进党“立委”以霸占主席台来进行杯葛,经过“立法院”召开两次“临时会”都尺寸未进。 而在两岸互设办事机构方面,虽然台湾“立法院”管不了海基会在大陆所设的办事机构,却能为大陆海协会驻台湾的办事机构设定“框框”,亦即必须经“立法院”专门立法,使其获得法定地位并加以监管。实际上,目前“立法院”就受到两个主旨为授予海协会驻台湾机构法定地位并对其进行监管的法律提案,其中由“行政院”提请的是《大陆地区处理两岸人民往来事务机构在台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条例(草案)》,而由柯建铭、潘孟安、邱议莹签署的民进党党团提交的《台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人民往来事务机构设置条例(草案)》,但从法案的标题看,含有强烈“一边一国”意识的“民进党团版”法案,就将会对“行政院版”法案,造成强烈的滋扰。而且,倘在“立法院”尚未整合及通过上述法案之前,海协会和海基会就先行签署协议,恐怕又将陷入“服贸协议”“先斩后奏”的争拗之中。 而比较“行政院版”与“民进党团版”两个法案看,尽管“行政院版”符合“一中宪法”,条文内容也合情合理,但“民进党团版”却如其标题那样,所有条文内容都充斥着“一边一国”的强烈意识。比如,其第四条所强调的“国家主权和尊严、国家安全”,第五条的“国际法”、“国际惯例”,第六条的适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七条的“不受欢迎人员”,第十四条的“在馆舍所在之建筑物及其正门,及执行公务时搭乘之交通工具上,悬挂国旗并揭示国徽”……等,一旦获得通过或融入“行政院版”,就等于是“一边一国论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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