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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丹年:渣滓洞刑讯室考 | |
http://www.CRNTT.com 2014-03-02 09:32:33 |
设立渣滓洞看守所的缘由 要对重庆行辕第二看守所(1947年12月—1949年11月,俗称“渣滓洞监狱”)从司法角度进行考察,首先要明确一些基本概念。最重要的是,渣滓洞看守所与“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1943年4月—1946年1月)无关,也没有什么“中美合作所48套刑罚”。其次,看守所不负审讯之责,它只配合审讯。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还都南京,重庆设为行辕。内战开始后,1947年夏天改为绥靖公署,1949年国共和谈,太平有望,又改为西南长官公署。名称虽变动,但组织内容基本未变,习惯上还是称“行辕”。 行辕军法处设有“重庆行辕第一看守所”,主要关押刑事犯、寄押军事犯。地点在下半城原老巴县衙门监狱(今解放东路巴县衙门巷),其女监一直保存至21世纪初。 1947年6月1日深夜,国民党军警宪特进行全国性大逮捕,重庆被捕人数达260多人,各拘押点人满为患。据《民主报》记者唐弘仁回忆,他们被集中关押在枣子岚垭漱庐,普遍审讯后释放了一批,转移到石灰市稽查处看守所,又释放一批。最后留下25人,加上从贵州转送来政治犯10余人,共30多人,转押渣滓洞长期拘禁。 正是为了长期监禁这批政治犯,当时公开与秘密身份分别为重庆行辕二处处长、保密局情报处少将处长的徐远举,决定设立行辕第二看守所。徐远举在《血手染红岩》中说,它是一个没有编制的单位,行政关系隶属于行辕二处(情报处);受行辕一处(军法处)、保密局西南特区的指导和监督;业务上与保密局白公馆看守所、交警直属大队联系。 任务为:配合审讯工作,负责秘密处决,负责看管并考核在押者之思想。看守原则为:男女分监,轻重分监,新旧在押人分监,重要者镣禁(1954年在押人员邓培新交代材料《渣滓洞情况》)。 “司法改良”却“有法不依” 看守所是国家司法体系的终端机构。根据民国《看守所组织条例》,其职责是看守监管,配合审讯(如提押犯人),看守所本身并不承担审讯之责。它需要配置镣铐戒具,但不应该有为逼问口供而设置的刑具如老虎凳、烙铁、竹签子等。 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签订不平等条约,其中“治外法权”的主要借口就是中国监狱管理野蛮落后,洋人不能受“土罪”,于是“监狱改良”成了政府需要解决的紧迫政治问题,列为清末新政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在晚清民主思潮中,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逐渐向社会普及,野蛮刑讯已经从法理上被摒弃,是监狱改良中首先要革除的行为。1901年7月19日张之洞和刘坤一呈上关于监狱制度改良的奏折,提出编纂新法典、改良司法部门。晚清政府想通过司法改良来争取废除“治外法权”,换取列强承诺,这成了在国际背景下民族生存竞争能力的标志之一。 孙中山于1912年3月发布的《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中规定,不论司法、内务各官署,在审理及判决民刑案时,不准再用笞杖(抽鞭子打板子)、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一律改为罚款和拘留。孙中山在《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中规定“一概不准刑讯……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 建设“文明监狱”,以“隔离感化”代替“笞杖刑讯”,是近代中国司法改良的核心。从法理上说,如果看守无理地对犯人进行肉体折磨,也是违规。因此,在渣滓洞曾出现过这种情况:政治犯们理直气壮地一齐对看守怒吼“不许打人!” 2003年一个雨天,笔者参观“行辕第一看守所”即老巴县衙门监狱的女监,犹觉其阴暗潮湿,低矮狭小如关动物的囚笼。犯人直接睡在泥地上,冬天给几块木板当床。1949年1月脱险志士金成林等人从渣滓洞押往第一看守所(准备由特刑庭公开审判),在这里被同牢的刑事犯欺负,躺在泥地上冻惨了,次日主动和刑事犯搞好关系,才被允许上木板去。之后通过交谈,刑事犯们对这几位政治犯十分佩服(脱险志士金成林于2010年10月29日回忆)。 相比较而言,行辕第二看守所即渣滓洞,明显有一些“文明感化”设施,底楼及平房有上下铺床位,院墙上写有感化词,初期允许政治犯设立图书室、小卖部,还可打篮球。渣滓洞看守长李磊,表面上对政治犯态度和蔼,满口新名词,标榜自己是思想进步的新派人物。龙光章去世,他主动找政治犯搭话表示同情,听说难友们准备追悼会,“不仅同意,而且他还要参加并作主祭人”。就算非常虚伪,也说明当时确实在进行监狱改良。顺便说明,龙光章去世,难友们筹备追悼会时考虑过进行绝食斗争,但狱方同意开会,就无需绝食了(弗公《亲历者回忆“龙光章追悼会”经过》,《重庆渝中政协文史资料》第20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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