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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权回归还须加速

http://www.CRNTT.com   2014-03-08 10:09:39  


  中评社北京3月8日讯/在日前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新华社记者向人大会议新闻发言人傅莹提了一个颇值得关注的问题,即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时间表。

  第一财经日报发表社论表示,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包括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及程序法定等。这一议题历来重要,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亦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更是吸引了舆论的关注。

  税收法定原则涉及内容繁多,这其中尤以税收立法主导问题为社会所关切。在去年的全国“两会”上,一位来自山东的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要求税收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换句话说,税收立法宜由行政主导体制转向人大主导的立法体制。这件议案反响很大,成为去年全国“两会”当中的焦点议题之一。

  文章称,一年过去了,情况怎么样呢?老实说,情况没有大的变化。税收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还只停留于呼吁层面,没有成为行动。这反映出一种常见的现象:道理固然好懂,也能形成共识,但就是很难作出改变。

  目前中国有18个税种,其中只有3个是全国人大立法征收,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其余15个税种,则均为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的暂行条例来征收。税收立法的行政主导体制,由此可见一斑。

  在税收立法中多由行政主导而非人大主导,确有历史的原因。上世纪80年代,由于税收法制建设中立法条件不成熟等原因,立法机关采取赋予最高行政机关有限的税收立法权的方式进行授权立法。特定历史阶段采取的一些做法无可厚非,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做法还产生了一定的作用。问题在于,当各种条件发生变化时,就要有相应的改变。

  文章强调,人大代表的议案、舆论的呼吁,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落实税收立法原则的强调,都在说明转变税收立法主导体制的必要性。税收授权立法也确实越来越与现实要求不相符合。最重要的一点即在于,行政主导型立法与税收法定原则相悖。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必须改变税收立法长期授权行政部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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