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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贪官增多:名单易开,想抓不易

http://www.CRNTT.com   2014-05-14 12:03:08  


 

  ■ 尽管政府更重视,但“绝杀”官员海外逃路依然还有不少制约

  引渡,方式最正规但对发达国家很难奏效

  2000年8月,我国从蒙古将携200万元巨款外逃的北京房山区河北信用分社会计杨彦军引渡回国;2002年4月,从俄罗斯将涉嫌贪污罪的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生产资料公司驻满洲里办事处副主任王德宝引渡回国;2002年12月,从泰国将挪用公款7.1亿元的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陈满雄引渡回国;2009年6月,从阿尔巴尼亚将涉嫌特大金融诈骗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沈磊引渡回国。

  可以说,在中国追捕外逃“贪官”的主要途径中,引渡一直是最正规的方法。然而,在现实情况中,引渡却又是很难奏效的。一方面,至2013年5月,只与36个国家和中国签订了引渡条约,而且限于周边国家,与美、欧、澳等发达国家签约极其有限,“一些被外逃贪官视为避难‘天堂’的国家,大都与中国没有引渡协议。”另一方面,很多国家对中国的司法公正、人权保障有异议,以及在双重犯罪原则(在两国法律中均构成犯罪的行为)和赃款分成(对协助国的费用支付)等方面的认识也不一致。所以,引渡的效果极其有限。

  作为全世界极少数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国家,我国在打击外逃贪官时面临和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相违背的司法制度,这也构成引渡外逃贪官的主要障碍。

  非法移民遣返,作为不具备引渡条件的替代方式,仅限于个案合作

  非法移民遣返也是缉捕外逃贪官的一种重要手段,通常是在难以开展引渡合作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方式。但是,引渡是在两国之间进行的刑事司法合作,非法移民遣返则是一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出入境法或移民法,针对非法移民所进行的一种单向的刑事或行政诉讼。

  所谓遣返,就是指借助他国移民法上的非法移民处理程序将“难民”和“非法移民”驱逐出境。与引渡相比,遣返属于个案合作,其成功与否完全取决于他国主管机关对特定被遣返人是否构成非法移民的“自由裁量”。一般而言,外逃贪官由于在国内所任公职的缘故,通常在外逃之前不太可能取得目的地国家的永久居留权。因而,他们往往会借助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个人资产等相关材料,或称难民、受到“政治迫害”等手段申请合法居留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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