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焦点传真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如何看待收容教育黄海波

http://www.CRNTT.com   2014-06-05 11:24:08  


被拘留15日后,黄海波还要再被收容教育6个月
  中评社北京6月5日讯/知名演员黄海波嫖娼被抓,在被行政拘留15天后,并未如人们想象的那样获释。警方证实,依法决定对黄海波等人收容教育,据称期限是6个月。许多人没想到,在劳动教养被废止后,还有这么一个规定,那么,“收容教育”到底是什么? 

“收容教育”的法理基础存在争议

  “限制人身自由”要通过法律,而“收容教育”的法律基础在学术上有争议

  所谓“收容教育”制度,目的是专门针对嫖娼卖淫活动。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其中规定,“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遵照《决定》,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其中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如《决定》所说,收容教育需要强制集中,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举措。然而,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