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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调控方式亟待优化

http://www.CRNTT.com   2014-07-09 08:54:56  


 
  货币政策调控

  文章分析,在中国现行的数量调控框架下,目前可以对银行信贷形成较大影响的政策工具,一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二是从2010年开始的“合意贷款”管理。

  法定存款准备金最初目的也在于控制流动性风险,通过要求银行将一定比例的资金存放到中央银行来应付其可能的支付需要。不过,在过去几十年中,随着支付清算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维持支付所需的资金量大大减少,各国法定存款准备要求也大幅降低,一些国家甚至实行了零准备。但中国面对外汇占款的持续高速增长,政策当局缺乏有效的冲销手段,央行票据虽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效果易受市场环境干扰,且利息成本相对高昂。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当局开始频繁使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将其从流动性监管工具变成了常规性的货币冲销手段,以此来约束银行的信贷扩张。

  相对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合意贷款”则是更为直接的信贷调控手段。2007年底,为了有效控制当时的高通胀问题,有关部门重启早在1998年就已取消的贷款规模控制,并且按季度进行调控。在保证总体贷款规模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在2011年后推出了“合意贷款”管理。所谓“合意贷款”,是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和各地区GDP、CPI等宏观经济“热度”指标,并参考各金融机构的稳健性以及信贷优惠政策(如“三农”、“小微”等)等方面的信息,总体计算出一个针对法人和地区的贷款投放规模。然后再以法人机构为单位,分配具体的信贷额度。当然,为了与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保持一致,有关部门也一直强调,各金融机构的合意贷款均为计算所得,并非简单、粗暴的行政限制,而是在引导银行信贷向更优的方向发展,金融机构在调整自身财务经营水平时,合意贷款规模也会随之改变。不过,从众多银行机构(特别是中小银行业机构)的感受来看,上述说法难以令人信服。在透明度极低且缺乏论证的情况下,贷款规模计算的科学性以及主观调整的合理性,已招致了广泛的非议。

  四种监管政策的约束强度

  文章提出,在同时受到多种监管政策制约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其中一类政策调整可能产生的影响?需要对上述这几个指标的现状及其对银行信贷约束的严厉程度做一个简单的比较。

  首先看资本充足率,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总体加权平均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04%,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2.13%,均高于监管要求。尽管长期来看,银行业仍将持续面对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但短期内尚不构成对信贷扩张太强的约束。

  在存贷比方面。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整体的存贷款比例为65.89%,日均存贷款比例则为68.02%,虽在持续上升,但距75%的监管要求尚有一定距离。在行业整体上,存贷比限制对信贷规模的约束尚不明显。当然,总量上约束不大,并不意味着不会产生影响。部分扩张较快的银行,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一些城商行等,存贷比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监管约束相对有效。而对大型国有银行以及数量众多的中小银行而言,存贷比对信贷投放能力基本不形成限制。

  法定存款准备金影响银行信贷的方式与存贷比极为近似,均是将贷款限制在存款资金来源的一定比率之内。如果两个指标计算所采用的存款口径完全一致,那么,现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约束力应低于存贷比限制(效应相当于25%的准备金率)。

  如果说,存贷比只是限制了少数银行的信贷能力的话,合意贷款规模管理则涉及了所有的银行业机构,影响范围远为广泛。对那些存贷比远远低于75%(即不受存贷比约束)的银行,特别是为数众多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合意贷款规模才是真正的束缚所在。

  就对银行信贷的短期影响而言,四种监管政策的约束强度排序大致是,合意贷款规模、存贷比、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资本充足率要求。根据短边原则,约束最紧的政策决定着银行实际的信贷投放能力。这意味着,在合意贷款规模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其他政策调整,不管是定向降准还是存贷比口径调整,都不足以打开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的信贷投放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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