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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审批权后政府面临三大任务

http://www.CRNTT.com   2014-09-22 09:06:33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

  文章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并提出在司法制度和纪律检查、监督制度上进行重大改革。这些约束和监督要求,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执行上才能有效。

  其一,政府和部门行政决策法治化、责任化。行政决策和政策制定、执行要明确分工,以法律法规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审批事项,并确立各自的法律责任。制定的法律需越细致,越具有操作性。

  其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需要对市场负面清单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细致化,列出详细规则和操作程序、设置理由,确保市场公平、正义、行为规范,确保对权力设置和权力行为过程的监督。对于手续简化、权力下放的审批项目,地方和基层要列出清单,公开、公示审批事项具体操作规则,彻底消除自由裁量权,让前置条件、程序、材料、告知义务全部公开化、透明化。这样,全国各地的同一项目审批、许可、处罚、收费、强制就不会有地区差别。

  其三,加强对行政行为的法律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设。目前,行政体制最大缺陷之一就是缺乏问责和法律责任追究,或是问责无效,流于形式。这些都要通过法律和制度来加以约束,建立起追究单位、集体和个人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加强政纪立法约束,建立检查、处罚、诉讼、内部督导和外部监督制度,赋予民众、企业、媒体法律诉讼及保障权,切实有效监督政府权力和政纪行为。

  其四,改革投资审批体制,规范国企投资行为。一是改革审批体制,将投资核准制、备案制改为登记制。政府发布行业准入标准和登记材料要求,凡是不符合行业准入、登记材料要求的,一律不得登记。凡是非登记项目,一律是非法项目。要从事前审批转变为事后监督和过程跟踪,善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电子技术来进行监管。二是要建立国有企业破产和投资责任追究机制。要建立国企投资项目审批、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各环节终身责任追究机制。

  总之,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经济,但不是没有审批、监管,而是将行政审批转变为法律授权审批——法定审批和监管。市场经济的审批和监管,是立法管理,对违反法律的一切行为都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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