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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市为什么留不住阿里巴巴?

http://www.CRNTT.com   2014-09-22 11:26:44  


以机构持股来看,日本软银集团是阿里巴巴最大的股东,雅虎第二,两者合计57%。
 
阿里巴巴们舍近求境外上市,更多是被迫选择,而非自愿

  不受中国银行待见的阿里巴巴们靠境外风投融资,中国监管体制下无法境内上市

  以机构持股来看,日本软银集团是阿里巴巴最大的股东,雅虎第二,两者合计57%。

  阿里巴巴的IPO招股说明书称:“尽管阿里巴巴在中国上市不符合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但未来我们可能在中国上市”。那究竟是什么法律法规阻止了阿里巴巴国内上市?

  中国互联企业在上市前都经历好几轮融资,不受银行待见的它们主要依靠海外风险投资。从股份构成的角度来看,很多中国互联网企业,不是中国人绝对控股,名义上属于外资企业。根据《证券法》和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申请A股上市的公司主体必须是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如果要在国内上市,两大投资者软银和雅虎必须剥离他们的股权,而即便他们愿意,出售的股份极大可能也超过国内市场所能承受的极限。

  中国的监管政策往往被通过法律漏洞规避。雪上加霜的是,这些漏洞迫使公司在海外筹集资金,从而更远离国内机构的监管。旨在控制某些行业的政策往往适得其反。全球募集资金的阿里巴巴变得更难以监控。另一个副作用是,疲软的中国股市不得不放弃一些最有前途的中国公司。

“为中国投资者负责”的审批制使在中国上市对互联网企业高不可攀

  一家公司上市,就是把自己的一部分股权卖给愿意买的人,买不买自然也应该投资者说了算。而秉承“父爱主义”的中国的监管部门特别害怕投资者买到质量不好的股票,设置了各种上市指标来为投资者挑选所谓好的企业去上市,包括盈利能力、成长性、资产规模等等。关于中国监管部门如何干预股市,参见今日话题往期专题《“爱民如子”证监会》。

  互联网企业,前期都是烧钱的,很多烧到上市还没开始盈利(有些永远达不到国内A股上市标准),对于真正急需融资的成长型企业来说,即使上市门槛较低的创业板,也还是高不可攀,不符合内地的上市标准无法在内地上市。反之美国对新股上市实行注册制,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SEC)无权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价值判断,发行证券的公司业绩如何并不在监管范围内,仅需要对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一家企业即使资产为零、盈利为零,理论上也可以在纳斯达克的“公告板市场”(OTCBB)上交易。

结语

  中国的消费者用自己的消费,创造了阿里巴巴这些商业奇迹,但却没有机会成为其股东,分享其成长与收益,这不得不说是一个悲哀。(腾讯评论今日话题2014-09-20 第29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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