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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宪法共识应为两岸和平协议重要内容

http://www.CRNTT.com   2015-04-12 00:15:10  


 
  纵观各种资料和学说理论,“中华民族”所指的“民族”应当是一个集合概念,是生活在中国领域内的各个族群的集合,包括汉、满、回、蒙、藏等56个民族。简言之,“中华民族”包含了生活在中国领域内的汉族和各个少数民族。两岸人民同属中华民族,是指生活在两岸的各民族人民都是“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

  谈及中华民族认同,应当把“中华民族认同”与“认同中华民族”区分开。“中华民族的认同有政治认同、经济认同、文化认同等方面;认同中华民族一是国内各民族的认同,二是海外华人的认同。”“从历史上看,中华民族认同和认同中华民族,既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也是一个历史的结果,还是一种历史的需要。”⑦概括来说,“认同中华民族”是形式上的认同,而“中华民族认同”是实质上的认同。

  在两岸关系的研究中,还应当区分“对中华民族的承认”和“中华民族认同”。“对中华民族的承认”是指世界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人民对中华民族的存在的认可。“中华民族认同”指的是中国国内各地区、各民族人民对自己同属于中华民族的确信和认定。“对中华民族的承认”属于外交;“中华民族认同”则属于内政。

  两岸现行“宪法”中的中华民族认同

  关于中华民族认同,两岸现行“宪法”对此都明确予以首肯。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所使用的“中国各民族人民”、“全国各民族人民”,与台湾的“中华民国宪法”第7条、第5条两个条文中使用的“中华民国人民”、“中华民国各民族”,其内涵和外延完全一致。“中华民国宪法”第7条规定了中华民国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5条规定了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与这两个条文相对应的,在大陆地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第33条、第34条有相关规定。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到,两岸现行“宪法”都在认同中华民族的基础上确认了中华民族认同。两岸现行“宪法”中的“中华民族”都包含了生活在两岸的汉族和各个少数民族。这也就是说,两岸在“宪法”层面对“中华民族认同”具有共识。民族认同比国家认同、政权认同更少政治色彩,更具广泛性。两岸现行“宪法”的上述相关条文表明,两岸在“中华民族认同”这一问题上已经形成宪法共识,这也是“九二共识”的重要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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