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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深度专访:梁爱诗论人大释法

http://www.CRNTT.com   2016-11-27 00:03:47  


 
  中评社:关于《基本法》第158条,总有人认为只有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可以释法。立法原意是否是这样?

  梁爱诗:《基本法》第158条第一款说明,《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款说明,香港自治范围内的事,全国人大授权特区司法机关可以自行解释。第三款说明,涉及到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及特区的关系,而该条的解释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终审法院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基本法》的部份解释权授权给香港的法院,不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自行解释。所谓只有香港法院有权解释、或者只有终审法院提请人大才可以解释,是一种误解。过往四次释法,有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有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也有行政长官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三种情况都得到承认。

  中评社:《基本法》也没有规定特首可以提请释法,为何可以这么做?除了已有、得到承认的三种释法方式之外,还有没有其他可能的方式?

  梁爱诗:特首、特区政府均没有权力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特首的责任是执行基本法。中国实行“一府两院”制度,国务院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下属机构,特首可以向国务院作出报告,然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除了这三种情况之外,看不出有第四种的可能。 

  中评社:本次释法的第一条说明,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是参选或出任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那是否是说,梁颂恒、游蕙祯以及梁天琦等人,都不可以再竞选?什么情况下,他们才可以重新参加选举?

  梁爱诗:根据《立法会条例》第40条,获提名的候选人须声明拥护《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以,释法内容并不是新的规定。如果梁先生和游小姐再次参选,他们必须确认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是必要条件,如果选举主任不相信他们会遵守诺言,就没有权利参选。

  有人提出呈请(梁天琦,笔者注),质疑为什么在立法会选举前已经签署了确认书,还是被选举主任裁定没有资格。这涉及到其言行有没有诚意,该裁定权在选举主任。如果没有人相信其有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自然没有资格选。

  中评社:释法的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如果宣誓人的宣誓不符合本解释及特区相关法律,可确定为无效宣誓。这样监誓人的权力是不是太大了?

  梁爱诗:原来立法会秘书长监誓时,曾表示无权裁定议员丧失资格,现在法律解释赋予了他这项权力。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监誓人的酌情权已经很小。宣誓人是否真诚、庄重,其实很容易判断。例如,有议员(刘小丽,笔者注)在自己的脸书上说,“我发誓是虚伪的”,该宣誓一定不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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