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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惠台31条的核心与意涵

http://www.CRNTT.com   2018-11-18 00:20:50  


 
  (一)就“促进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同等待遇”的比较研究

  所谓“同等待遇”就是指台企和台资在大陆开展投资和经济活动中具有与大陆企业和大陆资本同样的资格、机遇和地位。对外国企业和外国资本而言,这就是国民待遇。

  二战后,贸易与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就成为多边体制的基本原则。为适应全球发展的潮流趋势,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一方面将改革开放不断推向深化,不断扩大对外开放领域和深度;另一方面自上海自贸区建设伊始,就在全国逐步复制推广外资进入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自贸区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从2013年的190项特别措施,减少到了2014版的139项、2015版的122项,直至2017版覆盖11个自贸试验区的95项,极大地促进了投资领域的开放度。此外,国务院及各部委也先后出台了多个促进对外开放的文件,如2015年《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第54号档)、2016年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7年《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第5号文件)、2017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3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等。2018年博鳌论坛上,习近平总书记又宣布了包括确保2017年底制定的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的重大举措落地;加快保险行业开放进程,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尽快放宽外资股比限制,特别是汽车行业外资限制等市场准入开放举措。上述文件的发布与实施对外资而言毋庸置疑是好事,但是,它们会不会对“惠台31条”产生淡化效应呢?我们可以通过一张表格来直观地看看这一问题。

  由表1可以看出,“惠台31条”中关于台资企业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中的12项同等待遇(国民待遇)措施中,有6条是外资企业也享有的政策,有3条政策是外资必须附加更严苛的前提条件才能享受的,有3条政策⑤是外资根本不能享受的。这表明,总体上,当前台资企业在大陆享受到比外资企业更优惠的待遇,这是我们对台融合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大陆愿与台湾人民共享发展机遇的最好体现。

  但同时,也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和思考:其一,“惠台31条”政策并不都是全新构想,更理性地评价它才会有助于所有政策的落地实施。关于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的12条措施,只有3条是全新的突破,而另外9条与外资同等待遇或略有优惠的待遇其实都是既有政策的重新组合与略加修改。这9条过去就适用于台资企业,因为大陆长期以来一直在经济领域中把台资比照外资对待的。认清这一政策现状,我们才不会沉浸在对台融合发展又有了新突破的自满中。其二,我们应该有种紧迫感,要防止“惠台31条”出现淡化效应。纵观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会发现,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的广度与深度不断被刷新,在华外资的国民待遇问题日益成为我们当前实践的热点和重点。当外资与国有、民营企业享有越来越多的同等待遇时,台资企业的优势将不复存在,那么我们对台经济融合发展的落脚点该如何得以保证,让台企分享大陆发展机遇的政策初衷又将怎么得到保障。其三,我们是否该反思如何有效提升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为什么绝大部分是既有政策的重新集合,在很多人看来竟然是从未有过的全新举措?除了江苏昆山、上海、福建等地在“惠台31条”出台前就已经分别有17条、12条、22条同等措施(涵盖下文的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内容)正在或准备实施,其他地区似乎都没有类似举措。这是不是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过去我们虽有政策,但基本是束之高阁,所有的政策仅仅停留在政府文件里,而从来没有展现过真正的生命力。为什么我们的政策在以前虽已制定却无实效?是什么阻碍了这些政策的实际效用的发挥?这是值得我们深思和警醒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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