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健慈答中评:黎智英获保释损国安法威严 | |
http://www.CRNTT.com 2020-12-28 00:03:04 |
傅健慈指出,黎智英案件牵涉香港国安法,性质严重,且属于在保释期间犯罪,高等法院可根据《刑事诉讼条例》9G拒绝黎保释申请,何况香港国安法第42条更明确指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因此按香港国安法规定,应该以不保释为原则,保释为例外。 他质疑,李运腾法官在拒绝首名涉违国安法男子唐英杰的保释申请时,曾明确提及上述两项条文,因此不明白为何在该案件中持双重标准,“这等于是为黎智英撑起了保护伞”。 “法庭本有机制处理紧急案件,但律政司对此案提出上诉并要求紧急处理时,终审法院却‘叹慢板’,拖足一个星期,相当于给黎充足的时间作潜逃准备。”傅健慈强调,当前的保释条件不足以阻止黎智英出逃,“香港国安委”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其出逃。若黎智英最后真的潜逃或成功寻求所谓“政治庇护”,逃避法律制裁,有关法官必须被问责。 傅建慈亦呼吁“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直接出面依法办案,彰显法治公义,司法改革,刻不容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