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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敌化建构下 两岸无和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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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Helen Milner,"Anarch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in David Baldwined.,Neorelaism and Neoliberalism:The Contemporary Debate(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p.144-145.转引自秦亚青:《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读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美国研究》2001年第2期。 〔2〕Krobert Keohane,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Boulder:Westview,1989),p.1. 〔3〕Waltz,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p.88. 〔4〕Keohane,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p.1. 〔5〕秦亚青:《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读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美国研究》2001年第2期。 〔6〕李少军:《国际关系大理论与综合解释模式》,《世界经济与政治》, 2005年第2期。 〔7〕倪世雄等着:《当代国际关系理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第224页。 〔8〕温特指出,在哲学层面上,身份是使事物成为该事物的因素。由于这个定义含义太广了,所以他将身份作为有意图行为体的属性。参见【美】温特着,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第281-282页。 〔9〕温特认为国家通过交流和互动建构起来的共同知识的外在表现,若国家经过交流和互动所形成的“共有理念”是“相互认为对方可以自治”,其结果就是“没有中央政府”,也就是“无政府”。“共有理念”是文化的一种,所以“共有理念”也就是“无政府文化”。参见【美】温特着,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第198-206页。 〔10〕参见【美】温特着,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第313-322页。 〔11〕参见杨永斌:《建构主义视角下的国家形象塑造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5月号。 〔12〕参见【美】温特着,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13-383页;并参见董青岭、李爱华《和平·发展·合作——关于中国国家形象建设的几点思考》,《理论学刊》,2006年第4期。 〔13〕参见胡晓为:《国家形象》,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第103-106页。 〔14〕Stuart Hall, "The Work of Representation", iii Stuart Hall eds., Representation. Cultural Representations and Signifying Practices (Beverly Hills, CA: Sage,1997),p61. 〔15〕台湾学者黄彦颖认为温特的建构主义以主权国家为分析单位,以严格的定义看待两岸关系似乎不太合适。他指出,退一步想,可以将两岸关系视为一个(国际)体系,两岸之间互为主权,彼此对于“国家”的认同与利益是两岸关系的重要组成,而并非由内部因素或外部因素所构成。他认为建构主义运用在两岸关系的研究上,可以采取宽广的态度,除了两岸“政府”作为行为者之外,也有许多具有影响力的“行为主体”,包括两岸协议。见黄彦颖:《建构主义和准国际建制——谈两岸协议签订》,政大典藏机构网,2010年6月12日,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0443。另外,朱云汉、黄旻华也认为,国家之于国际,就像个人之于社会,每个人都有其历史背景、家庭环境以及许多的社会化因素在起著作用,更何况在今日的全球化时代中,国家作为单一行动者的假设是过度简化,所描绘的原子式互动也无法理解国家行为背后的动机,建构主义者在这点上同意新自由主义者的主张,也就是国际政治不能排除其他非国家行动者的重要性,但强调国家本身就是高度受到社会化所影响,并且国内政治因素也必须整合到国际政治的分析中,缺乏这方面的理解,就无法得知国家的社会化现况为何,以及对其自身在国际社会中的角色认知如何。见朱云汉、黄旻华:《探索中国崛起的理论遗憾、批判既有国关理论的看法》,载《从国际关系理论看中国崛起》,台北:五南出版社,2007,第34-35页。台湾学者张家琪也依据温特建构主义的理论分析说,“假若海峡两岸建构的共有理念是互不承认生存权的敌人,所产生的就可能是敌对的形象;若是既可以自治、彼此竞争,又不能被消灭,很可能就是对手的形象;若所建构共有观念是国家既有主权,又彼此友好,也就可能建构为朋友的形象。”参见张家琪:《台湾两大报眼中的中国大陆国家形象分析》,台北:致知学术出版社,2013,第56页。 〔16〕在国际非政府组织中,因为两岸的共同参与,所以名称必须顾及一中原则及台湾的参与,故在国际奥委会、世界银行、国际狮子总会,台湾地区被称作中华台北,在亚洲开发银行则被称为中国台北,在世界贸易组织称为台澎金马单独关税领域或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17〕按照国际奥委会1974年“名古屋协议”,台湾参与各种国际赛事时,在代表队名、旗、歌上都有严格规定,名称为“中华台北”名义,旗帜为“奥运五环旗”,歌是“台北奥委会会歌”。 〔18〕以“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个别关税领域”名义参加。 〔19〕台湾祇能以“经济体”身份参与相关互动,台湾地区领导人不能参加领袖会议,祇能由其派代表参加。 〔20〕以“中国台北”名义参加。 〔21〕王建民:《30年两岸交流与两岸关系发展回望(上)》,《统一论坛》2017年第6期。 〔22〕建构主义大师温特把“集体自尊”与生存、独立、财富(或称生命、自由、财产)一起视为国家的利益。他指出:“集体自尊指一个集团对自我有着良好感觉的需要,对尊重和地位的需求。”他认为:“集体自尊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表达。一个关键的因素是:集体自我形象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这一点部分地取决于有意义的他者之间的关系,因为自我是通过移位于他者才能认识自我的。负面的自我形象往往是通过自己认知到的、他国的蔑视和侮辱而产生的。”当一个群体总是感觉受到另一个群体“凌辱”的时候,也是我者和他者界线明晰的过程。参见温特着、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9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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