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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大湾区重大疫情需有法治 | |
http://www.CRNTT.com 2022-04-05 00:02:40 |
重大疫情处理的好坏与人民的生态环境、生活环境和健康状况息息相关。正如2012年,国务院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重点保护环境,加大力度解决重金属、饮用水源、大气、土壤、海洋污染等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由此可见,应急法治是保障“公众环境权”的现实需要,而频发的突发公共事件损害公众享有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重大疫情的堆迭更是造成较大范围的自然资源流失,严重影响“公众环境权”的实现。通过法治协同在重大疫情的事前、事中、事后形成全链条的应对体系,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环境落到实处,也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应有之义。 二、大湾区重大疫情应急法治协同建设的基本特征 (一)跨法域性 内地与港澳分属不同的三个法域,内地为具有浓厚大陆法色彩的社会主义法系,香港为普通法系,澳门为大陆法系。内地与澳门在法律体系上相似,属于成文法系,诉讼以法官为中心,主要强调成文法的作用,香港则沿用英国的普通法系,以适用判例法为主、制定法为辅,诉讼以当事人为中心,侧重判例在司法中的作用。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系三法域”格局决定粤港澳的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均相互独立。 在立法权上,大湾区内中央立法、地方立法与港澳自行立法、经济特区立法同时并存,如何充分利用和尊重规则和差异,推进粤港澳立法协商、制度协同,实现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是大湾区重大疫情应急法治协同建设的先行挑战。在执法权上,粤港澳政府均有行政管理权,但在海关、税务、经济活动、环境治理等行政领域的管理制度、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这使得应急法治协同建设中人流、物流、资金流、资讯流等要素流动面临瓶颈和壁垒。在司法权上,广东省是内地普通行政区,港澳则是特别行政区,拥有相对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③在此种语境下,应急法治协同建设存在诉讼管辖权、法律查明适用、裁决认可执行及民刑行政三大诉讼衔接等问题。不仅如此,粤港澳的法律文化传统并不一致,内地与澳门法律传统比较相似,香港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技术层面都与内地存在较大差异,这使得三地在应急法治领域的制度衔接产生较大的困难。 诚然,不同的法律制度,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为保障三地各自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而设计的,如何通过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的各个环节,畅通法治统一的各种管道,缓解粤港澳三地法律规范的差异所形成的内在张力,将“制度之异”转变为“制度之利”,置三地法治协调于“一国”与“两制”的动态平衡中,是重大疫情应急处置协同的重中之重。面对这一尚无先例可循、也无成熟经验借鉴的崭新课题,唯有探索出粤港澳法律制度间的“最大同心圆”,方能为三地共同处理重大疫情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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