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治观察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台湾以观察员参与国际卫生组织活动可行

http://www.CRNTT.com   2009-01-05 07:00:25  


 
  “胡连会”把“优先讨论参与世界卫生组织活动的问题”,作为台湾参与世界组织活动的突破口,是一个聪明而又务实的选择。这是因为,一方面,台湾民众确实是有参与世界卫生组织活动的需要,尤其是在“SARS”一役后,这已被提到“人权”问题的高度,蓝绿双方都认为不能把二千三百万台湾人民的健康人权排斥在世界卫生健康体系之外,民进党“立委 ”更是利用此问题企图大搞“入卫公投”。对此,始终把关心台湾民众的福祉摆在对台政策的首要位置的北京,是不能忽略的。另一方面,世界卫生组织的组织结构与联合国其他的专门机构有所不同,除了是坚持其正式会员必须是主权国家之外,也为一些非主权国家的卫生类国际团体及地区性卫生实体作为观察员出席世界卫生大会,可享有发言权但没有投票权,提供了机会。 

  实际上,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的规定,其成员有三种,其一是“会员”,必须是以主权国家名义申请入会;其二是“准会员”,则是“非自治领域”,由负责其外交事务的国家代为申请入会;其三是“世界卫生大会”“观察员”,其资格是国际性的“卫生组织实体”,目前已有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国际红十字会等“卫生组织实体”成为“世界卫生大会”的“观察员”,并以该身份参加每年举行的“世界卫生大会”。但台湾并非是国际性的“卫生组织实体”,如果要让台湾参与“WHA”的活动,就将涉及到修改《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的问题。具体做法是,将“组织法”中有关出席“WHA”的“观察员”的资格,由国际性的“卫生组织实体”,扩延至地区性的“卫生组织实体”,或是在“组织法”的“观察员”资格中,增加一个“APEC模式”条款。这样,就可让台湾循“WTO模式”,以“台澎金马卫生实体”的名义,或是循“奥运模式”,以“中华台北”的名义,由中国代表团代其提出与会申请,并按《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经以下两个途径与会:其一是由“WHA”主席直接邀请,但在实际运作中必须事先取得会员国的共识,而且倘会员国对大会主席的任何裁决提出异议,仍需会员国过半数通过予以“追认”,方可维持;其二为大会通过决议,其先决条件是“提案”必须获排入议程,然后在大会的一百九十一个会员中获得简单半数通过。 

  因此可以设想,透过两岸协商,在取得共识后,让台湾以“台澎金马卫生实体”或“中华台北”的名义,作为“观察员”出席世界卫生大会,但不能成为世界卫生组织的正式会员。更进一步,此模式还可推广到其组织章程有类似规定的国际组织去,这就可最大程度上解决有关台湾民众最关心的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问题。这就牵涉到修改《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的问题。幸好,世界卫生组织的有影响力的会员中,如美国及欧盟诸国等,都曾主张让台湾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世界卫生大会,而本届世界卫生组织的秘书长又是中国籍的冯陈富珍,如要修改《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并非难事。由此可以设想,第一步在今年五月之前,两岸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取得共识。第二步,就是在今年五月世界卫生大会召开时,将修改“组织法”列为首要议程。通过后,即由中国代表团提议,同意并欢迎台湾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世界卫生大会。第三步就是邀请已在场等候的台湾代表出席世界卫生大会。至此,一个关系着二千三百万台湾人民健康权的复杂问题,就此顺利解决了,并使马英九政权的名望大为提升。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