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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如何侦办高官——特侦组的发展 | |
http://www.CRNTT.com 2009-01-10 09:32:01 |
2008年中国国民党候选人马英九先生赢得大选,再度政党轮替。2008年11月11日陈水扁先生因贪渎等罪嫌,经“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申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羁押在案。 持续的政党轮替,实为清除政治贪腐的基本机制,塑造出有利的大环境,对前朝的“政府犯罪”、“黑金犯罪”,才有所谓“转型正义”的可能性。 检察制度:人权维护最重要 特侦组的设立,固有支持的民意,引发“最高检察署”实际侦办,由地检署起诉的特殊制度,亦引起法界讨论。因为检察官如果是“举世最客观的官署”,应能循一般检察官侦查机制,即由一般检察官侦办,为何要另辟组织,额外再设立“特别检察官制度”? 特侦组侦办政治人物涉及刑案,如能秉持检察官的司法性格,以“举世最客观的官署”自许,则比较能保证检察官贯彻执行法律赋予的公权力;反之,难免有所疑虑。 需要改进之处还有一些。譬如,对特侦组的机制,即其侦查的作为或不作为,目前是采取信任态度,法治政府的机关如何监督,也还要重点探讨。 而对于足以影响政经情势的重大案件,检察系统应考虑设置类似日本的检察首脑会议的集体决策机制,或能在内部形成适当的制衡,并确保检察权力的正确行使。 若干在野人士质疑,特别检察机关或某些检察首长侦办案件,其对象似乎集中绿营政治人物。为了解除这项质疑,应建立起客观的办案流程与标准,即在法制及个案的程序处理上,力求严谨、审慎,如此方能兼顾刑事司法三大要求,而使检察官保有“司法独立性”。 毕竟,检察制度是启蒙思维之后才出现的“法律保障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人权、维护法律客观性。旧时代纠问法官与警察,操控刑事司法权的全部,而检察官制度的兴起,在于对抗警察、法官的权力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刑事人权,是刑事司法的“革命”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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