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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的“严冬” 到临了吗 | |
http://www.CRNTT.com 2009-03-22 10:27:03 |
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19日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强调,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新京报》3月20日) 提起对贪官量刑的“宽大无边”,我们都会记得前几年的一组数据: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对贪官判处缓刑和从轻处罚的理由千奇百怪:重庆合川南津街派出所所长卢某受贿被抓后,向司法机关检举了一桩抢劫案、七件盗窃案,被认定有8次立功表现,从而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还有的贪官在入狱后,想方设法让家属捞到一些犯罪线索,作为自己的立功表现,获得从轻处罚。 这一次,“两高”的司法解释算是进一步织密了反腐败的法网。例如《意见》规定,本人提供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犯罪线索不算立功;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如此,像卢某之流的贪官,就不会有“立功”从而从轻处罚的借口。由此,我们联想到,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立了“影响力交易罪”,官员的近亲属和退休官员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也会被治罪。这一系列的举措,我们不得不承认,对于官员腐败,我们正在严密法网。一些人也因此感到欣慰:贪官的“严冬”终于到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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