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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父子分选“立委”议员能否如愿

http://www.CRNTT.com   2010-03-25 08:06:05  


 
  但是,陈水扁能否参选,关键是在于他是否符合《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所规定的参选资格。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对“立委”候选人的资格规定,陈水扁无论是国籍、年龄或是设籍年限等条件,都完全符合资格。实际上陈水扁当选台北市长之前,也曾当选并出任过两届“立委”。但《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二十六条又规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一、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外患罪,经依刑法判刑确定。二、曾犯贪污罪,经判刑确定。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按:“妨害投票自由罪”)、第一百四十四条(按:“投票行贿罪”)之罪,经判刑确定。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五、受保安处分或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六、受破产宣告确定,尚未复权。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八、褫夺公权,尚未复权。九、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对比上述规定,陈水扁将受到其中第二款及第四款的约制。因为陈水扁已于去年九月十一日被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利用职务诈财、伪造文书、收贿、洗钱等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终身公权,并科罚金新台币二亿元。但是,先决条件是陈水扁的官司在终审定谳并维持对其有罪判决必须服刑之后。换句话说,倘在第八届“立委”选举参选人登记之前,陈水扁的案子尚未能终审定谳,他就将仍是有权参选。这就将导致发生两个后果:其一、是在二零一二年第八届“立委”选举之前,陈水扁案终审定谳,确定他丧失参选资格。其二、是以台湾地区的司法制度及司法实践,司法机关根本不可能赶在二零一二年之前全部完成陈案的司法程式;而且,陈水扁极有可能会利用这个司法程式漏洞,故意拖长上诉程式,让司法机关根本无法在二零一二年之前完成终审程式,陈水扁要想参选并当选“立委”,就得其所哉。

  不过,倘司法机关仍能得及在陈水扁的第八届“立委”任期内终审定谳,维持罪名成立并须入狱服刑,及褫夺公权的话,陈水扁就得终止“立委”资格并入狱服刑。这与颜清标因非法持有枪械罪被最高法院判处三年半确定,须入监服刑[的情况并不一样,因为颜清标虽然终审定谳罪名成立并须入狱服刑,但并没有被褫夺公权,因而他的“立委”资格并未丧失,故在狱中仍可行使“立委”职权,在提前假释后即返回“立法院”履行“立委”职权。两者相比较,关键是在公权是否被褫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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