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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缺的自由 双倍的责任 | |
http://www.CRNTT.com 2010-04-07 10:21:41 |
“三十岁了,我该辞职了!”(北市国父纪念馆怀孕、结婚、满三十岁自动离职的旧劳动规范) “良家妇女深夜不外出!”(一九九五年桃园火车站站务公告) “十一点四十五分了,我该回宿舍了!”(辅大女性宿舍门禁) “校门口到了,我该将短裤换掉了!”(北一女中服装禁令) “九点到了,我不能喝酒了,我该回部队了!”(“国防部”最新禁令) 她们是高中学生、大学生、军官、士兵、公务人员、工人,一同分担这个社会的各种角色,却享有不完整的工作自由、人身自由、休闲娱乐自由、着装自由(有时一定要穿裙子,有时一定不能露出膝盖与小腿)。理由呢?这是对女性的“保护”。 《中国时报》报导军中为加强要求两性营规管理,将“严禁夜间邀约女性同仁营外餐叙”,以建立性别平等规范;未来女性官兵若自愿参与聚餐,在餐叙现场不能超过晚间九点,这是对女性官兵的“保护令”。这样规范的前提假设、逻辑与解决途径,受过“性别与法律”课程基本训练的大学生一眼就看出破绽。 “如果担心男性藉酒壮胆加害女性,也应该是喝酒失态的男性早早回营睡觉吧?”大学生不解的问。这个思维让人想起美国一九七六年的Craigv.Boren案,当时奥克拉荷马州立法禁止将酒精含量百分比三.二的啤酒卖给二十一岁以下的男性,但允许年满十八岁之女性购买。立法理由认为男女性喝酒之习惯与后果不同,因此根据性别做了差别待遇,此理由遭“最高法院”驳回并认为州政府无法证明此立法与交通安全之实质关联性,此以生理性别作为差别待遇之立法违反美国“宪法”平等保障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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