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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去政策化”非政策性金融改革方向

http://www.CRNTT.com   2010-08-06 08:11:00  


 
  美国对政策性金融体系采取低调处理、充分利用的策略。美国虽然没有宣称要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但事实上从20世纪初期开始,它就建立了相当数量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农业、小企业、进出口、住房等领域拥有功能齐备、组织发达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尤其是在农业领域的政策性金融体系更是相当完善,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支持网络。 

  美国拥有高度发达的政策性金融体系,那么,美国是否也曾担心政策性金融机构会成为政府负担,要对它们进行私有化改革呢?这种担心和争论在政策性金融体系构建之初就存在,但是,除了必要的商业化改革以外,政府采取的解决思路是通过加强立法、管理和监督来控制此类机构,充分发挥它们无可替代的重要职能。例如:1945年出台《政府公司控制法案》;1990年的《联邦信贷改革方案》要求政府改进信贷项目的会计,为贷款项目评估提供了一整套程序,使联邦政府的信贷运作建立在更好的财政基础上;1996年的《政府债务收集改进法案》加强了政府追回欠款的能力。更值得关注的是,美国把发展政策性金融体系作为政府的长期责任,把政策性金融业务可能带来的经营损失列入政府预算以支出弥补。 

  日本也是不断深化政策性金融改革的国家,但是,其历次改革过程中,无论怎样合并、撤销或者是商业化,始终存在执行基本政策性金融功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保留的统一机构——政策金融公库的功能仍然完整地涵盖进出口、中小企业、农业三大领域。而且政策性金融公库经营仅半年的时间就出现了6554亿日元(约合66亿美元)的亏损,但日本政府仍然保留这样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认真研究政策性金融上百年的历史,我们就会发现,政策性金融的存在自有其深刻的经济与政治原因,其需求是客观长期存在的,即便我们通过总结其他国家出现的政策性金融改革,看到存在商业化的趋势,但我们必须认清的是,商业化并不是政策性金融发展的全部,也并非某种确立的终极目标!大多数国家仍然存在很多继续恪守政策性金融业务规则的“传统”政策性金融机构。 

  文章最后说,政策性金融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长期工具。20世纪90年代以后,确实存在政策性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潮流,但这种潮流只是政策性金融发展的一个局部特征,而不是整体特征,不宜泛化,尤其不宜直接照搬到政策性金融尚未经历过较充分发展的后发经济体——中国身上来。 

  我们需要理智地借鉴政策性金融改革的国际经验,避免误导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发展,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片面强调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负面影响,更不能将此作为确定政策性金融改革路径的主要因素与考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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