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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灭亲”换减刑是给人性“加刑” | |
http://www.CRNTT.com 2010-12-31 10:53:06 |
※大义灭亲,于情于理于法都讲不通 “大义灭亲”冲击“虎毒不食子”的伦理底线 对于法律公开鼓励“大义灭亲”,学界的指责大多直指其破坏社会关系的隐患。中国人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单位是家庭,而鼓励“大义灭亲”及其背后的“法不容情”,其实是将追求正义和个人感情、国家大义与个人私利置于尖锐的对立之中。与鼓励“大义灭亲”不同,法律上保障一定程度的“亲亲相隐”,实际上是为打击犯罪和稳定家庭之间的平衡做出制度保障。 法律保护正义,但“正义”的内涵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层,都有着不同的正义观。然而,人类的基本伦理是相对固定。“亲亲相隐”所代表的,正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家庭成员相亲相爱的基本伦理准则,所谓“虎毒不食子”,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符合人类最基本伦理观念的原则。相比“亲亲相隐”,“大义灭亲”则是对这一基本伦理观的挑战,是一种更高、更严厉的要求——试想,如果每个家庭都充满了背叛,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要如何维持秩序? 举报和犯罪主体不同,亲属“立功”也不能为罪犯减刑 用减轻被告处罚来“诱惑”亲属“大义灭亲”,从法律逻辑上说是有缺陷的。细看中国刑法对于被告可减轻处罚的情节规定不难发现,被告可被减轻处罚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被告本人具备应当减轻处罚的条件,而其亲属在不在此列。简单地说,哪怕被告的亲属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被告,即使“论功行赏”,充其量只能算亲属“立功”,并不能自动转换成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条件。 其次,从刑罚理论上讲,决定刑罚轻重只能是犯罪人的行为及后果。所谓“一人做事一人当”,刑事责任的惩罚对象是犯罪人。更何况,将“大义灭亲”与“被告人减刑”捆绑,在现行法里也找不到确凿的依据。如果亲人希望帮助犯罪嫌疑人减刑,恐怕只能“曲线救国”、说服犯罪人自首,根据刑法规定获得减轻处罚。 “大义灭亲”破坏社会关系,公权力不能强迫也不应鼓励 对于“减刑换揭发”,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曾指出,“至少是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犯罪嫌疑人的归案,可以节约司法成本”,比用窝藏罪、包庇罪强制要求亲属更人性化。但“大义灭亲”与亲情的矛盾无处不在,其对破案和定罪到底能起到何种帮助,非常值得质疑。1997年,武汉市公安局曾连续三年对越狱逃犯调查,结果发现多达81.5%的逃犯都被窝藏过。一名因藏匿犯罪儿子入狱的母亲曾在接受采访时坦言,“能藏一天算一天,尽一尽做母亲的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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