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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早退休是资源浪费 | |
http://www.CRNTT.com 2011-03-22 11:25:11 |
■ 准入制度背后的法律判决史:重规则更重经验 近代法律创立初期,民法典创立者拿破仑曾认为法官无关紧要 19世纪,在信奉“一切皆可推理”的理性主义思潮影响下,大陆法的代表,主持《法国民法典》制定的拿破仑曾自信地认为:“将法律变为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可能的,任何一个能识字并能将两个思想联系起来的人,就能作出法律上的裁决。”大陆法的构想者们认为,可以凭理性将社会万物和各种关系列出一张法律清单,只要立法就可以解决一切。司法官员只要遵循形式逻辑学的“三段论”原理,将现实案件与立法对照,便可以得到满意的答案。 后来,拿破仑在其征服的国度,都推行了其法典。据说后来的德国,能把所有能预先想到的东西,都写在法典中,其结构精巧,令人叹服。这种理想化的设计下,法律适用过程就是一个简单的机械流程。而法官只是这个流程中的简单劳动的操作者。 而重视判例的英美法系看重经验由来已久 而另一方面,以英美为首的普通法国家出现了不同的理解:“科学仅是对事实的整理和分类,具体案件的实际判决就是事实。它们只有在进入存在后才能被观察和分类,因此,要求法律科学为未来制定法律规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因此造就了重视归纳的英美法系,它强调运用个人知识、经历、感受对案件进行裁断,因此法官就显得尤为重要,判例也取代了法典,法官的个性在法律适用中表现突出。也由此出现了“法官所说就是法”(the law is what the judges say it is)这样的谚语。 法律实践中法条也难以解决实际问题,法条要由高素质法官解释 进入20世纪,18、19世纪产生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始受到怀疑,对法典的迷信开始让位于对现实司法的关注。在实际操作中,大陆法系有逻辑作为依据,重视三段论等逻辑方法,但实践中却遭到越来越多的操作困难。这些规则越来越需要高素质的法官进行诠释,被认为可以一劳永逸、一成不变从而显得僵化、封闭的法典开始松动,开放、更加灵活的规范和原则涌现出来。从前为立法者所固定的领域有相当一部分让位于法官,大陆法系的法官也开始握有显赫的自由裁量权。 ■ 全世界法官退休年龄普遍宽松 美国法官65岁后自愿可退休,多数退休后被返聘 美国宪法规定,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法官终身任职,因此并不要求他们退休。但是如果年龄达到65岁并且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时,他们可以自愿退休,领取全额工资。大多数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官达到退休条件的都被返聘担任高级法官,继续专职或是兼职审理案件,但是没有额外的报酬。退休的破产法官、司法法官和联邦赔偿法院的法官也可以被返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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