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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废除死刑之路

http://www.CRNTT.com   2011-08-14 09:23:31  


 
  其次,即使在美国这样的法治较为完善的国家,其司法制度、律师制度如此发达,死刑的救济程序也很多,死刑的执行期限很漫长,有时能拖到几十年,居然还能发现很多的冤假错案,冤假错案还是不可避免。那在中国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过去判处死刑较多、死刑的核准权下放、又搞“严打”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恐怕也不能回避。像近年来披露的聂树斌、畲祥林等案件,均暴露了这一问题。为了避免聂树斌这样的悲剧,防止无可挽回的错误,也应当废除死刑。国外有的国家废除死刑,也是基于死刑中的冤假错案无法挽回的惨痛教训。 

  再次,死刑的废除是为了防止死刑的滥用。二战后,德国、意大利这些国家首先废除了死刑,恰是因为在希特勒、墨索里尼时期死刑被滥用。韩国虽然保留了死刑,但现在也连续十年以上没有执行过一例死刑了。按照国际标准,韩国其实已经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这与金大中总统的上台直接相关。金大中是被军政府判处过死刑的,他有切肤之痛,知道死刑本身的危害。死刑很容易被非民主国家滥用,成为打压反对者的手段。人类历史上很多思想天才,其思想为当时的执政者所不容,结果被判了死刑。 

  我们回过头来看一下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化史。中国共产党其实从解放前就主张要废除死刑,直到现在我们仍然主张将来条件具备时要废除死刑,只不过在条件尚不具备时才保留死刑,但我们一直主张要严格限制死刑、慎用死刑。早在1922年,《中共中央第一次关于时局的主张》中就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之一是要“改良司法制度,废止死刑。”1956年,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在党的八大上所做的政治报告也明确提出,要“逐步地达到完全废止死刑的目的。” 

  但事实上,建国后为巩固新生政权,死刑在实践中还是用得比较多的。加上后来搞“以阶级斗争为纲”,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条件。1979年,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该部刑法典共规定了15个条文、28种死刑罪名,与过去司法实践中可适用的死刑罪名相比,减少了很多。 

  但是,针对改革开放后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上升、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的态势,立法机关不断地通过补充立法来增设一系列的死刑罪名。据统计,截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在20多个补充刑事立法中,共增设了50余种死罪,从而使死刑罪名达到近80个之多,死刑扩大适用到许多经济犯罪和非暴力的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由于死刑罪名增多,死刑适用率上升,以致最高人民法院难以承担全部的死刑复核工作,于是,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将一些犯罪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

  1997年刑法修订时,许多刑法学者希望立法机关能采纳大幅度减少死刑的建议,立法机关在修订刑法的酝酿过程中也确曾考虑过适当限制死刑和减少死刑,但立法机关认为:“考虑到目前社会治安的形势严峻,经济犯罪的情况严重,还不具备减少死刑的条件”,因此,“这次修订,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死刑,原则上不减少也不增加。”在这种“不增不减、大体保持平衡”的政策思想指导下,新刑法用47个条文规定了68种死刑罪名。这样,尽管修订后的刑法在限制死刑上作了一定的努力,但与1979年刑法相比,死刑罪名从原来的28种增至68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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