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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男人笑 女人愁?

http://www.CRNTT.com   2011-08-13 10:23:25  


  
  二、夫妻之间约定好了赠予房产,赠与方反悔了怎么办

  条文: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解析:除非去公证过,否则只要房产还没过户,那么关于赠予的约定就不算数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谓财产权利的转移,根据物权法则,动产是以交付为转移,不动产则是登记为转移。换而言之,只要房产还没有过户,那么关于赠予的约定就不作数。

  比如说,小明有一套房产,他和阿花签订了个书面协议,如果阿花跟他结婚,那么这套房子在婚后就过户给阿花。可是拿了结婚证之后,小明很快反悔,不愿意把房子过户。那么,阿花就很难要到房子。除非,双方的协议在婚前经过了公证。因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三、婚后父母出资买的房子应该归谁?

  条文: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析:一方的父母给其买的房子,并登记在了他/她名下,房子就是其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都出了钱,那么房子就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

  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子,其实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予。比如说,小明和阿花结婚后,他的父母耗尽自己毕生的积蓄给他买了套房,并把这套房子登记在小明的名下,而五年之后小明和阿花离婚了,那么,阿花是没有资格要求分这套房子的。如果小明家出了二十万,阿花家出了十万来买套房子,那么,即使房子是登记在小明名下,这仍然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是,他们权利的份额是2:1,除非双方另有协定。
 
  四、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离婚后归谁?

  条文: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析:协商不成,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归谁,但是要给另一方补偿

  这条也很清楚,双方可以先协议解决,解决不了,这个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但是他/她需要把对方供的房贷款和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补给对方,离婚后,这套房子没还完的贷款也得他/她自己供,和对方没有关系了。
 
  五、一方瞒着对方把共有的房子给卖了,另一方还能追回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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