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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女中学生援交卖淫案

http://www.CRNTT.com   2011-11-08 10:59:56  


 
  跟未满14岁的少女发生了性行为的,应该被提起公诉

  在此案件中,与两名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男性应当以“嫖宿幼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与未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女孩是否出于自愿,依然构成嫖宿幼女罪,要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与14-18岁少女进行性交易的男性,按照相关法律,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的法律对“援交”其实一片空白,并没有特别的规定

  不管是日本、香港,还是台湾地区都对“援交”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其中又以台湾地区最为严苛,全面打击“援交”,保护未成年人。而从立法上看,也不止是追究刑责这么简单,还包括一系列的救济措施,甚至还会惩戒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让他们接受相关教育。

  台湾相关的立法最早颁布于1995年8月11 日,被称为《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主要是针对“雏妓”现象制定的,为被迫卖淫的儿童少年提供预防、救援和安置的福利性服务。其中包含网络管理条例,禁止18岁以下儿童青少年在网上散播交友信息,否则将被拘留,警方视具体情形给与惩罚。而卖淫的儿童青少年不会被追究刑责,但是必须要接受两年的特殊教育,“买春者”跟16-18岁的少女发生性行为也会被追究刑责,会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例于2008年12月进行了一次修订,增加了岛内中小学每学年应办理少年儿童性交易防制教育课程。另外,条例规定,“儿童或少年从事性交易或有从事性交易之虞者,当地主管单位得令其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的人接受8小时以上、50小时以下的亲职教育辅导,违反规定者处新台币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条例还增加了对媒体、互联网相关信息的管制,只要违反都会处以数目巨大的罚金。

  从上可以看出,目前中国大陆的相关法律在青少年的性交易(还不止“援交”)这个问题上显得还是太过仁慈并且也太不全面。当然,不管是香港还是台湾,法律还会和社会公益并行,对未成年人和他们的父母提供援助乃至强制性的帮助。
 
  对跟未成年人发生性交易的人应该有相应的法律处罚

  上文已经提到,中国大陆现在的法律中,对于跟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人士其实没有刑事惩罚。但是,在少女“援交”这个问题上,这些嫖客们有非常大的责任。

  所谓的“援交”,本来指的是少女为获得金钱而答应与男士约会,但不一定伴有性行为。不过在现在的语境之下,基本上是指少女“自愿”和嫖客发生情色交易。虽说强迫的成分表面看起来很少,但是这些与未成年人发生性交易的人不需要担责任吗?答案是否定的。

  目前,大陆关于“援交”的调查和研究非常之少。其中比较有参考价值的是去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和中国儿童研究中心联合做的《青少年援助交际行为访谈报告》,研究者花了2个多月的时间才说服18名从事援助交际的在校学生配合做了深度访谈,结果发现,“在社会中,将学生作为目标,有组织地进行诱导,才是(‘援交’的)根本原因。”在一篇讲述沿海某地的少女从事“援交”的深度报道中也提到,这位少女就是在公交车上被一位中年男子给看中,引诱她去参与卖淫的。那些“大老板”都愿意出高价找少女,有的甚至还有找处女的爱好,并为此一掷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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