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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勤浩:两岸和平进程路线图

http://www.CRNTT.com   2012-03-11 00:55:24  


 
  推动两岸和平进程的法理基础

  1月21日,台湾的中国统一联盟主席纪欣在中评网发表题为《台湾统派在大选后的感言及期许》文章指出:“九二共识”的核心本在于“一个中国”原则,台湾方面虽可坚持“一中指的是‘中华民国’”,但“中华民国”绝不等同于台澎金马,执政者若有意把“中华民国”“在地化”或“异化”,以弱化或淡化“中华民国”的“中国”元素,完全无助于“中华民国”定位问题的解决。况且,捍卫“中华民国”者,某种意义上说正是捍卫“一个中国”原则,以及继续做中国人的权利。因此,我们建议两岸学者专家在研究解决两岸之间主权争议的各种方案时,应以如何“结束政治对立”、实现两岸“复归统一”为前提。 

  笔者认为,纪欣女士提出的这些观点和建议,很具针对性,所提问题的确是长期以来两岸争执难解的结构性矛盾和症结所在。两岸若不着手化解这个症结,则很可能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和切入点,因而也无法真正实现两岸和平制度化。而探讨这个问题,要有前瞻性思维;要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着眼未来,力求准确、全面、客观的把握两岸政治关系的本质属性。

  “胡六点”指出:“1949年以来,大陆和台湾尽管尚未统一,但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分裂,而是上个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这没有改变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⑤这是胡锦涛对两岸政治关系最基本的性质和定位的高度概括。2008年9月3日,马英九在接受外国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两岸“双方是一种特别的关系,但不是国与国的关系”。⑥2010年10月17日,马英九出席“五都选举国民大会代表后援总会成立茶会”时指出,台湾安全得到保障,是因第一次“修宪”就定位两岸关系,在“中华民国”底下有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在“修宪”时就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间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法律事务得以用法律为之特别规定,没有这个,就没有办法订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两岸关系就没法处理。⑦

  马英九的“两区定位论”有其法理依据,这就是1946年在南京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虽几经修改,但其最核心的内涵仍未触动,主权与领土宣示仍涵盖大陆与台湾,甚至还包括外蒙等其他疆域。1949年以后,虽然仅在台彭金马地区行使其“宪政”职能,在宪政结构上也与1954年制订的新中国宪法重叠,但其实质仍维系着“一个中国框架”的法理基础,也是维系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中”的法律桥梁和法理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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