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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见义勇为无罪论”?

http://www.CRNTT.com   2012-03-23 11:44:49  


 
  “见义勇为”并没有专门的针对性法律,只是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律概念存在相关性

  目前,中国并没有专门调整见义勇为行为及有关法律关系的法律,除宪法的某些条款对之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外,调整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在各部门法中,包括了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在法律领域里,见义勇为主要是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诸多法律概念有密切联系。但这些法律概念与见义勇为既有一定的交叉关系,又并不等同。

  在民法通则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见义勇为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现行民法有关见义勇为的规定主要包括了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无因管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几个方面。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上,见义勇为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情况的不同,见义勇为行为可能分别被认定为刑法上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立功。在行政法上,“见义勇为”则频繁出现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现行法律中其实并无“见义勇为”的专门法律,因此“见义勇为”行为是否违法,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法律裁决。

  二、罪与非罪,只有法律说了算

  “见义勇为”行为是否违法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罪与非罪责大责小只能交由法律裁决

  在一个法治国家,业已施行的法律必须得到尊重。衡量见义勇为者的罪与非罪,责大责小应交予法律。见义勇为不是一个严格的刑法概念,不具有独立的刑法意义。见义勇为的责任认定,应以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制度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个罪规定及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为依据。如果公民在见义勇为当中,其行为触犯了上述法律规定,将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可见,见义勇为的行为并不必然免责。如果被害人在遭遇抢夺或抢劫的过程中进行了抵抗,并造成劫犯伤亡,被害人并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为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正当防卫。如果劫匪已被制服或已失去伤害能力,被害人或围观群众继续对劫匪进行殴打因而造成伤亡,则构成违法,这是法律所不予保护的“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

  2000年8月1日,韩树峰在与村民共同抓小偷时过失造成盗贼死亡,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判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917元。2005年12月27日,何堂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抓歹徒致他人死亡案,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提起公诉,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向死者家属附带赔偿经济损失15986元。一系列的见义勇为法律案件中,最有名的莫过于“张德军故意伤害案”。这个案件入选了《刑事审判参考》,在“见义勇为引发他人伤亡如何处理”相关问题的参考上很有价值。尽管张德军最后被判无罪,依据的也是具体案情而非“见义勇为”这一判断,且法学界的争辩也始终存在。

  即使是“好撒玛利亚人法”,也有严格规定和适用范围,不等同于“好人就免责”

  讨论见义勇为、助人免责等问题的时候,很多人都热衷于搬出《好撒玛利亚人法》。无论是美国各州所制定的法律,还是加拿大的法律,所谓的“好撒玛利亚人法”指的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其重点在于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的法律,且有条文的规范和适用范围,不是简单字面意义上的“好人免责法”,也未必适用于国内常见的见义勇为致人伤亡的情况。想当然的用“好人法鼓励见义勇为”给国外的相关法律下定义,以此来佐证在中国“见义勇为应当免责”显然不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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