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 |
信访局长下跪上访 不仅是个黑色幽默 | |
http://www.CRNTT.com 2012-05-07 11:19:52 |
政府效率和公正就连官场之人都不信服 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一方百姓平安的公安部门,面对报案应该进行细致调查,认真排查每一个疑点,最终给出一个信服的答案:自杀或他杀,自杀的话原因为何?他杀的话应尽早将嫌犯绳之以法,以告慰亡灵、安抚家属。女儿无故坠楼身亡,而当地警方在存有大量疑点的情况下,认定为自杀,随后释放嫌疑人,如此草率办案,任何人都难以接受。正因为对这个结果不满意,柳乃华才上访,而且希望通过得到主管公安的副市长出面解决,主持公道,因为对相关部门失去信心,这种要求并不过份。如果各地单位部门的工作效率都很高,就可以大大降低信访量。 信访制度与法治理想存在矛盾 信访局长涉法信访削弱司法权威,而司法无权威不得不依赖信访 柳乃华上访是涉法信访,是对司法程序的运作及其结果不服,而通过非法律程序提出挑战。一方面,涉法信访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矫正当事人的不公和冤屈;另一方面,涉法信访也会导致司法权威削弱,特别是涉诉信访会造成司法裁决的终局性受损,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影响社会和谐和国家权威。法律有效实施必须被公民信服,但是,在缺乏司法独立的情况下,质疑办案的程序是否公正合理几乎成了常态,依靠信访成了现实社会的无奈之举。 解决问题往往必须越级,但越级上访是法律禁止的 信访因为是行政途径,必然导致人们依赖更高级别的权威来匡扶正义,诉求必然是层层上达,直到最终层面才会罢休。但《信访条例》第16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显然,对越级上访一概禁止是不合理的。信访制度是一种非常规性纠纷处理机制,要求非常规机制遵循常规的逐级“上诉”途径不仅苛刻,也不符合信访制度的内在逻辑。因为信访制度旨在对常规性途径不能救济的权利提供保护,越级上访有助于民众与上级政府的直接沟通,能有效地绕过“官僚主义”障碍,实现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功能。在某种意义上,信访必须是越级的,才可能是有效的。 信访的行政属性决定长官意志高于程序正义 信访制度非程序化和例外性的内在性质决定了,它几乎不可能为这些满怀期望的民众提供有效救济。非程序化意味着,信访机构提出的解决方案几乎不可能被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那些自认为遭受冤屈者倾向于持续上访,直到最高行政层级。但行政管理的基本原理决定了:高层级政府只能偶然地指令下级政府解决某个具体个人的冤屈,如果它不断下达这样的特殊指令,下级行政系统就会被压垮。所以,上级一般是不会受理的,只好打回原地。原地感到政绩受到威胁,这样信访不能获得适当对待和及时有效的处理,信访机构往往采取推诿、哄骗、甚至压制的策略,获得有效处理的情形极少。 |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