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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至少还需10年?

http://www.CRNTT.com   2012-05-17 11:18:26  


 
  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与贪污腐败相伴成长的财富藏匿手段也越来越复杂多样,反腐的任务越来越艰巨。以前许多贪官贪污几千几万仅仅是为了改善一下生活比较容易被查处,而现在许多贪官污吏动则贪污千万上亿资产而且财产藏匿手段十分高超。在国家正式提出“走出去”战略以后,一些国企及其主管部门贪官纷纷利用自己的亲属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通过现金走私、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对外投资以及信用卡工具等多种方式向海外转移财产,而贪官本人在国内成为“裸官”。

  那么,我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工作的死结在哪里呢?在笔者研究看来,主要存在三大困难:一是统计困难,即统计官员的收入分配存在很大困难。因为通常官员的收入分成工资收入、相关福利与灰色收入两大块,工资收入与相关福利一般受到单位规定约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者上级人事主管部门都能够掌握;但是灰色收入这一块就很难统计出来了,而灰色收入恰恰又是工资收入的很多倍。二是折算困难,贪官接受的赃物有时可能比现款的金额还大很多,这些赃物包括文物古董、玉器金银、名烟名表,等等。三是监控困难,贪官的很多灰色收入并不进入本人合法拥有的银行账户,即使进入也不是以自己的名字立账。

  从五个方面打开官员财产申报工作的死结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构建严峻法网高压打击贪污受贿的官员藏匿财物。以上各种要求官员财产申报的规定都仅仅是政策,不是法律,不足以威慑贪官污吏。我国反腐法律规定既不完善也不系统,存在许多漏洞,要治理腐败还必须加强法律建设。比如在查处贪官污吏的财产收入时,贪污和受贿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然而,来源不明的财产只能判处贪官不超过10年的刑期,这一条就让很多贪官侥幸免死。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通常由被告自己解释财产来源,加上官员财产透明不足,被告官员往往以“不知道、忘记了”等词汇搪塞了事,公诉方在无法证实其资金来源性质时,立法机关只能把刑罚的幅度定得较低以免错判。

  建立按“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机制。前面所说的贪官收入折算所遇到的三大困难中最核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官员的收入无法在税收系统里体现出来,所以很多贪官的出逃都是毫无先兆的,因为即使公众关注贪官也无法查询到官员的财产。如果建立一套涵盖金融、公安、民政、税务、工商、社保和住房等部门的全国统一信息网络,让管理部门针对官员等用户的不同重要性分等级管理,分权限管理,那么,监察、纪检部门甚至普通老百姓就都可以根据信息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官员了。

  完善与税务机制相配套的制度与措施。目前,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工作为什么制定了很多规章制度但是效果却大打折扣,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还存在很多可以让官员钻空子的漏洞,还需要完善这些配套措施。比如金融实名制、遗产税等。在建立一套公民信用保障系统的基础上,要求每一个公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任何账户时都必须使用实名,所有的金融交易也必须使用实名并将资金用途等信息记录在案,大额调用资金受到应有监管,取缔超过1000元以上的现金交易。为了规避贪官将财产赠予他人,还必须制定与金融实名制相应的配套制度,如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等。规定超过一定限额的捐赠都必须征税,或者遗产税或者赠与税。只有通过杜绝法律漏洞才能杜绝官员财产的地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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