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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的“下黄片被拘”

http://www.CRNTT.com   2012-06-18 14:55:56  


 
链接:“下载黄片违法”的荒诞剧可以休矣

  2012年06月16日08:02南方网综合

  日前,有一吉林网友称,其因在家下载95部黄片自己看,被警方拘留15天并罚款3000元,电脑也被没收。网友获释后申请行政复议,他表示“处罚太重”,并对警方未出具任何文书即没收“犯罪工具”的行为颇不理解。

  纯下载黄片、仅供自己观看的行为,是否违法?有关此问题的讨论,已非第一次发生。而争议的焦点则主要在于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理解。该条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科处一定的行政拘留和罚款。而本案当事网友即是因“使用计算机在互联网复制淫秽影片到自己电脑上供本人观看”被顶格处罚。

  下载是不是复制?网友的纯下载行为惟一可能与法条内容扯得上关系的,只有该条款中的“复制”一词。仅对“下载”与“复制”进行语义分析,或可得出二者词义近似的判断。但将整个法条进行整体考量却不难发现,本条款的法条描述中,“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用语本身即表明了“或者”一词前后所界分的,乃“是否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这一手段。亦即前述“复制”等系列违法行为的列举,均针对非虚拟情形下的实体淫秽物品。现行法律仅对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进行规制,而未对下载乃至浏览等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此前爆出的诸如“艶照门”事件中的警方介入,也仅是对传播行为进行处罚,并未扩大到“下载”层面。

  更何况,结合新旧法律法规的细节对比,1997年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曾明确对“查阅”淫秽信息的行为进行禁止,而随着200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实际上已不再对“浏览”、“查阅”等行为进行违法认定。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等立法原则,现行法律体系对包括“下载”、“浏览”淫秽信息在内的私权领域已不再干涉。“下载黄片自看”的行为,并未对社会秩序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丝毫侵害,实不应再被视为需要国家强制力予以规制和打击的对象。即便是两高关于“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淫秽信息”刑事案件专门的司法解释中,“以牟利为目的”亦为不可或缺的前置条款,而“下载自看”显然更与牟利无涉。

  本案中,警方不仅适用法律欠妥,且具体执行更是存在不少难自洽之处,诸如超越法律规定处罚种类进行处罚(罚没所谓“犯罪工具”电脑),甚至试图超出罚款权限进行罚款(并进行荒唐的议价)。事实上,《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仅为违法行为,而并未涉及“犯罪”,更遑论“犯罪工具”。假使真的是“犯罪工具”,其扣押亦有相应的扣押程序,不可能出现所谓“当事人声言上告便退还”的情况。种种荒诞,足见警方执法之随意性,甚至出现办案民警私自泄露当事人隐私等严重违纪情况。

  一桩漏洞百出的荒诞个案,让人们见证权力机关依法行政的必要与迫切,也体察到公民合法权益在现实中的各种尴尬。昔有“夫妻家中看黄碟,民警上门来抓人”的粗暴与荒唐,彼时的公共讨论几乎使公民私域权益第一次得到国人的正视。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民权益与自由的扩展,“无害社会,非侵他人”便是惟一的边界。法律须给予公民将权力阻隔于家门之外的充足底气,在此言说背景之下,“下载黄片违法”的荒诞剧实在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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